天津教委:民办学校必须设办学风险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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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天津11月20日消息(记者刘志刚刘嗣冉)记者昨日获悉,为抵御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天津市教委出台《天津市民办学校建立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今后天津市民办高校开办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同时学校必须设立金额不低

  中广网天津11月20日消息(记者刘志刚刘嗣冉)记者昨日获悉,为抵御民办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天津市教委出台《天津市民办学校建立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今后天津市民办高校开办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同时学校必须设立金额不低于250万元的办学风险保证金。

 
 
 
 


  据悉,办学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学校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和学校终止时善后事宜的处理。凡经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均必须按照办学开办资金的5%和学校每年学费收入的3%的比例提取办学风险保证金,直至达到民办学校当年学费收入总额,可不再提取。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由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门金融机构进行专项管理,并以各教育机构的名义单独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和侵占办学风险保证金及其利息。

  民办学校确需使用办学风险保证金,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该校交纳的办学风险保证金总金额。办学风险保证金使用后,该校仍具备继续办学条件,坚持办学的,应按规定继续交纳办学风险保证金。民办学校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办学风险保证金或弄虚作假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纳入当年年检内容。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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