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明灯引航系列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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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3日晚上6点,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团委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协会承办的明灯引航系列讲座法律人及其伦理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0602会议室与腾讯会议同时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担任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法学

  2021年3月13日晚上6点,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团委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协会承办的明灯引航系列讲座“法律人及其伦理”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0602会议室与腾讯会议同时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景辉教授担任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兼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王轶教授进行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郭栋、团委肖晶、张钧陶,以及来自学校、学院的三百多位同学,线上、线下参与了本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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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宗明义,陈景辉教授提出法律人及其伦理这一问题的重点在于何为法律人。培养法律人是法学教育的目标,但法律人的标志是什么这一问题存在不同的说法。无论是“法律人思维”,还是“法律知识”,亦或者“参与职业实践”,都很难一言以蔽之。从这些争论中可以看到,社会对于法律人,除了掌握法律知识之外,还有其他特定的期望。

  陈景辉教授随后引入了新的讨论——法学教育是否是必要的?陈景辉教授先提出了几种常见的质疑,如“法律是无法学完的”、“法律条文中的绝大多数字词经过国民教育已经足以理解”、“法学教育是对实践的模拟”等,并分别进行了辨析。要回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回到社会对法律人基本角色的期待上。法律是社会的公共判断标准,而法律人是对他人重大利害关系的判断者。“针对他人”这一属性决定了法律人不能依靠自身偏好进行判断,“针对重大利害关系”这一属性决定了法律人必须慎重进行判断。所以,法律人必须按照社会的公共标准进行判断,法律人的角色正是应用法律对他人进行重大利害关系的判断。

  所谓“法律”,必须是本国目前正在生效的实在法,这决定了教义学对法律人的重要意义。教义学的本质就是不能挑战学科的基本前提,而法教义学所强调的正是不能挑战本国的实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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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就是培养受实在法约束、以法律的判断取代自己的判断的教义学观念。而法学教育最大的失败就是培养出不具备教义学观念的所谓“懂法的法盲”。然而,培养教义学观念只是法学教育的一部分,法学教育中还存在其他一些自学无法替代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即法律的体系性观念。体系性包括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前者表明法律条文的位置体现条文的意义,后者表明法律的价值、原则决定其意义。所以,法学教育中,最多的时间应该放在体系性观念的建构上。 

  在此基础上,陈景辉教授指出,法律人也同样面对着巨大的风险。体系性和教义学观念决定了法律人的高度专业性。而法律的体系性本身也暗含了法律的开放性。这就导致了法律人作为专业人士,可能借助法律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一风险不能被法律所化解,所以必须引入法律规则之外的职业伦理。职业伦理和法理学是对教义学的反省,是法学教育的“解毒剂”。法律职业伦理内部又可划分为忠诚于当事人和忠诚于法律两种要求,这就表现为法律职业的分化,如法官和律师的区别,而这种角色分化最终应当统一为忠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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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点评环节,王轶教授高度赞扬了陈景辉教授的讲座,并结合自己《民法总论》课的授课经验,强调教义学观念和体系性观念对于法科学生的重要性,指出类型化思考与体系化思考是民法学的基本思维方法。

  王轶教授认为陈景辉教授的讲座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要求。法治人才的培养,既要培养精通法学知识的法律人,更要培养具备职业伦理的法律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生力量。王轶教授通过援引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来阐明法律人应当在准确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最后,王轶教授鼓励同学们认真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本次活动是校团委指导下,校级领导班子联系学生社团的实践,体现了学校、学院思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整体格局与要求,有效发挥学生社团的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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