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 须由银行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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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2日电 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 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2日电 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机构应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行。

办法称,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同时机构应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行。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另外,机构可采用全额保证金监管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保证金总额不得低于本机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缴纳的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

对于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以及未履行资金监管义务的,由教育部门对机构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整改的,应移交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

收费方面,办法要求,规范收费时限(课时限制)。按培训周期收费的,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规范提前收费时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机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防止机构过早收费或诱导学员“囤课”。

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机构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学费须入机构专门账户。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机构学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退费方面,办法指出,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此外,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办法同时强调,限制培训贷。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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