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制出境的条款 携带物品入境时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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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

  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第三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4项:

  有未了结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出境并执行,同时通报公安机关。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九条: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1、 过关“常客”只能携带旅途必需品,按照规定,入境时有两条通道,一条是无申报通道,一条是申报通道。如果携带价值超过5000元的物品,就应该走申报通道。

  2、一般而言,如果海关工作人员判断单一品种物品数量过多,超出自用范围,则会视之为“货品”。海关会立案暂时扣押相关“货品”,并要求该旅客在一天之内将“货品”退回香港。同时还会查看携带该物品的旅客是否多次往返旅客,如果情节严重的,海关还会考虑将有关案件转交缉私队处理。

  3、除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光碟等部分物品有明确限带数量以外,大多数物品是否符合“合理数量”范围,也是有海关人员判断为主。假设你从香港带回一个价值上万元的爱马仕皮包,一般海关人员会根据是否有明显用过痕迹,作出予以放行或完税后放行的处理。但如果你所携带同类皮包过多,难以解释是自用用途,那么海关将视作“货品”处理,拒绝入境。

  总而言之,如果过关前主动申报了,超出免税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补税;如果海关检查认为旅客所带的物品超过自用范围的,则拒绝物品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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