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进飞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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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奥控股”)、王进飞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奥特佳(002239)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于2018年10月9日披露的公告,帝奥控股和王进飞通过伪造奥特佳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方式,在

  经查明,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奥控股”)、王进飞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奥特佳(002239)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于2018年10月9日披露的公告,帝奥控股和王进飞通过伪造奥特佳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方式,在奥特佳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以奥特佳的名义为帝奥控股和王进飞相关民间借款提供违规担保,涉及金额7.44亿元,占奥特佳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34%。

  帝奥控股和王进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公开谴责决定:

  一、对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王进飞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进飞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进飞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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