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利浩:信息技术提升民主权利实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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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规模和成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决定着社会的民主种类和进程,而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提升了社会成员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互相沟通的效率,使得把“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结合具备了技术可行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以

  社会的规模和成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决定着社会的民主种类和进程,而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提升了社会成员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互相沟通的效率,使得把“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结合具备了技术可行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要求,有望得以加速实现。

    “代议制”的利弊

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属于“代议制”形式的间接民主制度。“代议制”取代直接民主有其历史必然性。首先,现代民族国家地域辽阔、人口剧增,没有一种技术方式能让居住分散、人数众多的全体公民可以像在希腊城邦那样直接讨论、决定主要的公共事务,只能通过他们选举出来的代表。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涉及的公共事务日益复杂,对其进行判断、讨论、决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公民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缺乏面对公共事务的普遍能力,只能通过选举出来的“精英阶层”来决定和治理。再次,随着社会阶层的增多,公民的同质化程度越来越低,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直接民主的结果只能是“赢者通吃”,而通过代议制,各利益群体都可以选出自己的代表,在代议机构中进行博弈、实现制衡,最大程度地避免“多数人的暴政”。

但是,间接民主也存在“异化”的可能,亦即选举出来的代表(包括代议制下的政府)在取得立法、执政地位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驱使、政党归属等等原因,在某种程度上不再完全代表选民行使权力,“只有在选举那一刻才是主人,选完后即成奴隶”就是一种极端的写照。如何在间接民主体制中贯彻“权为民所赋”的根本原则?采用怎样的思路、方法保证代议制不致“异化”,从而充分实现民众的民主权利?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此提供了足够的手段。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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