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刘革新:创新型制造企业亟需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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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正在进行时,创新发展、中国制造始终被聚焦。但是,创新需要资金的持续投入,企业没有利润或利润微薄,创新便难以为继,因此,为创新型制造企业减负又成为热议话题之一。 数据显示,2009至2014年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税负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已由2009的

全国两会正在进行时,创新发展、中国制造始终被聚焦。但是,创新需要资金的持续投入,企业没有利润或利润微薄,创新便难以为继,因此,为创新型制造企业减负又成为热议话题之一。

数据显示,2009至2014年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税负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已由2009的63.64%上升至2014年的94.37% ,2015至2016年该比例大概率进一步增加。上市公司税负如此,更遑论一般制造企业。

作为创新型制造企业科伦药业董事长的全国人大代表刘革新,深知税负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今年其就提出关于降低创新型制造企业税收负担的建议。他表示,为负重前行的制造业“减税”,尤其是为科技创新主力军的创新型制造企业减负,已成为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间接税比重过大 建议扩大优惠政策范围

党的十八大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中国制造2025》更是进一步明确“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科技创新的主战场”。但是,作为主战场的创新型制造企业面临的税收问题却不少。

在刘革新看来,现行税收结构不合理,间接税(流转税等)和直接税(所得税等)共同构成我国税务体系,但以占比高达70%的间接税为主的征税体系则是导致企业税负过重的根本原因,而与我国税制结构类似的欧美国家的间接税比重绝大部分均低于50% 。

“现阶段我国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直接税种,比如高新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研发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加计扣除等。”刘革新说,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利润税负率已超过90%的制造企业来说聊胜于无,不能达到刺激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目的。企业依然面临着研发投入越多利润越少,放弃则无未来的两难境地。

另外,创新型制造企业的特点人力资源成本高,研发投入大等导致企业利润具有不确定性。刘革新直指,目前人力支出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无形中加重了创新型企业的税收负担。

同时,现有的间接税税收优惠方面,优惠政策相对较少,适用范围狭窄。刘革新举例说,以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例,目前仅针对软件产业、飞机维修、铂金及铂金制品等极个别领域设计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如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其他高新技术行业则未在此列。

针对目前间接税优惠政策设计的局限性,刘革新建议,对“国家级创新型制造企业”,例如拥有国家级的创新成果、创新平台或科研荣誉资质的制造企业,建议政府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将间接税的优惠政策推广至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等八个列入国家重点支持领域的国家级创新型制造企业。可参考软件产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超过3%(或其他适当比例)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不完善 建议延长可结转抵扣年限

企业要创新,投入不能少。作为创新型制造企业,刘革新深知研发投入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始建于1998年的科伦药物研究院现有研发团队超过人员1000余人,自2013年底王晶翼院长主持工作以来,科伦的研发投入已超过15亿,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6%以上,且科伦在创新药战场上的投入还将持续增加。

研发投入不断增加,对企业而言是不小的负担,但现行的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政策并不完善。根据目前的政策,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此结转抵扣年限忽略了不同行业研发周期的差异性。刘革新说,以医药行业为例,从研发立项到批准生产,一个新药的研发周期大概需要10至15年,远远超过目前研发费加计扣除的5年结转抵扣年限。

事实上,一些国家的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年限有借鉴意义。例如加拿大可结转抵扣的年限为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10年。美国税法也规定,企业当年出现亏损或没有上交所得税,计算确定的减免税额和研发费用扣除额,可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7年,其中研发费用扣除最长可向后结转15年,这些政策对医药等研发周期较长的行业产生了切实的效果。

于是,刘革新建议,将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可结转抵扣年限延长至10或15年。

此外,参考国外的做法,刘革新还建议,增大原有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比例,从150%提高到200%或以上;实施研发支出阶梯抵扣,对研发支出的各年增加额给予更高比例的扣除,以鼓励企业逐年加大研发投入。资料显示,新加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给予150%的加计税收扣除,2011至2015年,加计扣除比例从150%提高到400%。英国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在原有加计扣除优惠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对扣除比例重新进行了调整,最高可享受225%的税前加计扣除。美国规定,凡是当年研发支出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0%的税收抵免,该项抵免可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15年。

西部创新型企业优惠不够 建议出台差异化政策

多年来,国家为支持企业发展制定诸多减负政策,其中适用最广泛、减负最大的莫过于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二者均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说,上述两项税收优惠政策已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诸多企业的税收负担。

但是,上述两项优惠政策目前并不能叠加,也即意味着,一个既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又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西部企业,与东部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是无差别的,均只能享受15%的税收优惠。

“就西部企业而言,无论是人力资源条件、公共基础设施乃至物流成本都存在先天劣势,相同的税负会导致西部企业因缺乏外部支持不愿或者不能创新。”刘革新看来,由于西部大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认定门槛低于高新技术企业,但又同等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这可能导致西部企业缺乏内生创新动力。

对此,刘革新慎重建议,可从税收优惠叠加或者针对西部设立阶段性优惠措施两方面着手,对于西部高新技术企业出台差异化的优惠政策,例如:对同时满足西部大开发和高新技术企业两个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调减至10%(或其他适当税率),以增加西部企业的创新动力和活力,平衡东西部地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在其看来,2015年度,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额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额合计约为0.11万亿元,占当年全口径财政收入19.45万亿元的0.57%。2016年度,我国全口径财政收入增长5.97%,如果将相应减免税额增加一倍至0.22万亿元,也仅占年度财政收入20.62万亿元 的1.07%,这完全是力所能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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