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蔡荣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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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对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光或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欧菲光存在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5月对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光或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欧菲光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

欧菲光于2019年1月31日披露的《2018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8.39亿元。2019年4月26日,欧菲光披露2018年年报并同步披露了《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公司业绩由盈转亏,净利润为-5.19亿元。经检查,欧菲光未能合理估计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识别而未能识别存货已出现的减值迹象,致使公司在编制业绩快报时未能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此外,欧菲光在存货系统核算数据出现重大异常时未予重视,未及时查找、综合判断与全面处理存货管理系统异常形成原因及后续影响情况,致使公司部分生产成本结转不准确。上述情形反映欧菲光财务管理薄弱,内部控制严重缺失,导致公司2019年1月31日披露的《2018年度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

二、业绩快报修正不及时

欧菲光在2019年4月3日知悉2018年业绩大幅变动的信息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直至2019年4月26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时才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不严

一是投资者于2019年3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提问“请问机构投资者近期持续卖出,是否与欧菲光业绩不达标有关”,欧菲光回复“公司不会对业绩预告区间进行修正”。经检查,公司在未及时跟进了解、核实财务及业绩信息的情况下即发布不会进行业绩预告区间调整的确定性回复,向投资者传递了错误的信息,信息发布不谨慎。

二是欧菲光2019年4月29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控股股东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裕高(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高)筹划股权转让事项。5月8日,欧菲光披露公告称欧菲控股和裕高决定终止筹划重大事项。5月9日,欧菲光又发布更正公告称欧菲控股和裕高并未决定终止股权转让事项。经检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股权转让事项时,未经内部审批程序,导致信息披露出现偏差。

欧菲光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你作为欧菲光董事长,对上述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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