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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类似的政治漩涡中,北宋初期名将石守信与美国19世纪60年代的陆军部长斯坦顿(Edwin M. Stanton)采行了不同的周旋策略。结果,石守信笑了,却笑得无可奈何;斯坦顿火了,但火得理直气壮。石守信与斯坦顿这对形似风马牛不相及的人物,其“同

在类似的政治漩涡中,北宋初期名将石守信与美国19世纪60年代的陆军部长斯坦顿(Edwin M. Stanton)采行了不同的周旋策略。结果,石守信笑了,却笑得无可奈何;斯坦顿火了,但火得理直气壮。石守信与斯坦顿这对形似风马牛不相及的人物,其“同病”而无需“相怜”的政治生涯,却足以激发我们将两者进行一番对比的冲动。

石守信(928—984年)为北宋王朝的建立与巩固立下过显赫的战功。在公元960年的陈桥兵变中,石守信是拥立赵匡胤为帝的重要策动者之一;此后,这位赵匡胤的“义社十兄弟”又先后镇压了李筠、李重进在太原、扬州发动的反对赵匡胤称帝的军事行动。然而,这位手握重兵、能力超群的战将却令宋朝的开国之君“终夕未尝安枕而卧”——毕竟赵匡胤正是由此角色成为皇帝的。为消除石守信辈对新生赵宋政权的威胁,赵匡胤在宰相赵普等人的筹划下于建隆二年七月初九晚(961年)策动了所谓的“杯酒释兵权”。在觥筹交错的餐桌上,佯装醉意的赵匡胤道出了这些将军们令自己夜不能寐的忧虑。趁石守信、高怀德、王审琦等将领手足无措之际,赵匡胤说道:“人生驹过隙尔,不如多积金、市田宅以遗子孙,歌儿舞女以终天年。君臣之间无所猜嫌,不亦善乎。”次日,石守信称病交出兵权,到郓州养老去了。

斯坦顿是林肯总统任命,且在林肯遇刺身亡后仍然任职的美国陆军部长。不同于石守信和赵匡胤之间微妙的猜忌,斯坦顿与继任总统约翰逊进行了公开的斗争。地位举足轻重的斯坦顿与国会一道反对总统的南部重建方案。有鉴于此,约翰逊总统虽则有意将这个政府中的“叛徒”剔除出去,但却受制于当时的法律:《官员任期法》规定,非经参议院同意,总统不得解除任何民选官员的职务。为实现自己的目标,约翰逊诉诸于《军队指挥法》,该法规定“国务卿、财政部长、陆军部长、海军部长、内务部长、邮电部长以及司法部长,在任命他们的总统的任期内应各司其职……”没有亲自任命斯坦顿陆军部长职务的约翰逊藉此于1867年8月5日给后者写了一封“要求”其辞职的信,但愤怒的斯坦顿却作出了令人振聋发聩的答复:“……我可以自豪地说,正是人民对高级官员的看法使我相信自己应该继续留任陆军部部长的职位。它让我在下届国会召开会议之前不得辞去这个职务。”虽然约翰逊最终动用了若干政治、法律手段将斯坦顿从政府中撵了出去并控制了军权,但这些做法却险些使他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被弹劾的总统。

石守信与斯坦顿都经历了政权的变革,都与自己的上司发生了冲突,但他们面对冲突的态度并不相同:石守信接受皇帝的“建议”离京赴任天平军节度使;斯坦顿以法为据,拒绝辞职。平心而论,一个为新王朝的缔造、巩固立下汗马功劳的人,在新政权运行不久后就被排除在核心权力圈之外,石守信之“愤懑”可想而知。但综观中国历史,石守信这种愤懑地接受皇帝“建议”的做法却未必不是明智之举;毕竟,历史上“敌国破,谋臣亡”的例子不胜枚举。斯坦顿同样是一个熟谙权变的将军,他深知总统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奈何不了自己,从而堂而皇之地与总统唱起了对台戏,并声言自己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一方面,斯坦顿拒不辞职的做法有效地迫使总统约翰逊重新审视其南部重建方案,另一方面,此举还为多数美国人民评判不同的南部重建方案提供了充分的资料和时间。斯坦顿的愤怒不够明智,但却合法!石守信与斯坦顿采取的不同策略,反映出他们在不同的政治背景下都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

石守信的愤懑与斯坦顿的愤怒背后,隐藏着不同的权力运行机制。在中国几千年的政治体制中,皇帝(君主)的意志一直是最重要的政治力量。集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于一身的皇帝(君主)之意志得到满足,是大多数人避免祸患的重要条件——这是石守信的逻辑。顺理可及,即便石守信生活在与斯坦顿同期的中国清朝同治年间,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其政治命运也不会有太大改观。相形之下,法律制度在斯坦顿生活的美国早已成为规制国家权力运行的最重要力量。美国的开国元勋们于1787年(清朝乾隆年间)就在费城制定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宪法,以调整联邦与各州、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力运行。美国各层面的政治权力运行都逐渐被纳入到公开、透明的法律程序之中;而以约束公权力为重要价值目标的法治也成为美国人治理国家的重要理念。

石守信的愤懑与斯坦顿的愤怒还有着不同的目标。石守信愤懑地“辞职”让皇帝感到高兴;在个人好恶即可主宰国家政治走向的体制中,臣民及各种制度设计的终极目标在于满足主宰者的个人意志;主宰者明确的、很多情况下甚至是阴晦的意思表示就成为臣民的行动指南。因此,皇帝的意志就成为绝对的“法律”。斯坦顿愤怒地拒不辞职是为了让人民感到满意。人民的意志得到充分彰显是人民感到满意的条件,而法律作为人民的“公意”得到实施即可彰显人民的意志。这也正是斯坦顿维护法律尊严,声言自己代表了人民意志的根本原因。按照“有人欢喜有人忧”的逻辑,一个人最大限度的开心往往是以多数人最大限度的郁闷为代价的。专制与民主的政治体制对此问题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理念。

2000多年前,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阐释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理由。他认为法律因其反映多数人意志而具有审慎的美德,这种美德是一人以独断的个人意志治理城邦所不具有的。在法治理念已获广泛认同的当代,不同国家和地区以怎样的手段实现法治成为重要的课题。1999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我国宪法,日前结束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更是宣布“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个反映了人民意志的法律体系意味着我国已经具备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然而,在一个“长官意志”有着悠久传统的国家要真正地实现法治,坚决地贯彻实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人面临的任务还异常艰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若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较好实施,我国公民的幸福感以及国家的软实力都必将会有一个跨越式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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