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逮捕环节的证据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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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经济犯罪案件也呈现高发趋势。作为较为专业的高端犯罪,经济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纠结不胜枚举,原因在于经济犯罪从经济行为开始,在动态发展过程中产生社会危害性,最终由刑法调整,而通过刑事法律手段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经济犯罪案件也呈现高发趋势。作为较为专业的高端犯罪,经济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纠结不胜枚举,原因在于经济犯罪从经济行为开始,在动态发展过程中产生社会危害性,最终由刑法调整,而通过刑事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根本则是对证据的存废、厘清、判断及甄别。案件的纠结穷其本源,无不出于各方对证据的理解、把握与认知上的差异。当前,经济犯罪案发率高,逮捕率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如何从证据入手,解决逮捕环节存在的困境,维护司法正义观,考验的不仅是理论功底,也是法律智慧。

  【关键词】经济犯罪 证据难点 主观犯意 刑事推定 

   一、经济犯罪遭遇证据难点 

  经济犯罪违反国家经济管理制度,危害经济正常运作秩序,侵害市场经济基础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信用制度。如何有效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已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近三年经济犯罪逮捕情况为例: 

年份 

 

经济犯罪提请逮捕件/ 

 

不批准逮捕

/ 

 

不构成犯罪 

    

 

证据不足 

 

情节轻微 

 

2012 

 

  28/39 

 

  6/10 

 

1/1 

 

 5/9 

 

    

 

2013 

 

  32/48 

 

  8/8 

 

2/2 

 

 6/6 

 

    

 

2014 

 

  35/56 

 

  11/20 

 

2/5 

 

 8/14 

 

1/1 

 

  从上述数据不难发现,经济犯罪批捕率较低。这是因为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且在立法层面上有障碍,致使经济犯罪认定较难把握,尤其非法占有目的规定过于严格,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当实体问题与证据问题交织,专业性难点遭遇证据难点,这类案件就尤其难以审查判断。这与经济领域的专业性有关,也与此类案件的犯罪特征、证据特征紧密相连。由此,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经济犯罪案件时,就要以证据审查为基点,充分把脉此类案件的规律性内容,做好相应的案件预判与证据防御。 

  二、以案为例,主观犯意的证据警示 

  经济犯罪是以理性为特征的犯罪,经济犯罪者在选择犯罪时,头脑清醒,并有较强的目的性和计划性,过失一般不成为经济犯罪的主观心理。纵观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经济犯罪种类,多数经济犯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均为故意,少有过失。经济犯罪侦查中主观故意认定问题往往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主要依据,也是审查批捕环节重要证据标准。从客观行为盲目推断主观犯意并不科学,认定主观犯意通常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主观心理,认知水平和实际收益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切记在共同犯罪中要逐个分析各犯罪嫌疑人主观犯意。 

  案例:范某、陈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范某以某项目工程为诱饵,先后将该项目发包给13家建筑单位,并收取保证金2000余万。陈某受雇于范某,在明知该项目已被发包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协助范某重复发包并收取保证金。侦查机关提请逮捕陈某,理由在于范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陈某在范某实施诈骗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理应与范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从客观归罪角度,陈某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帮助,成立共犯无疑。但仔细加以推敲,陈某主观是否与范某共同故意,存在种种合理怀疑。首先,陈某受雇于范某,在范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并非公司股东,而仅是领取工资的普通工作人员,陈某不在同一低位和层级上,陈某与范某通谋实施诈骗可能性较小;其次,经济犯罪作为理性犯罪,自利性和目的性较强,陈某将收取保证金交给范某,并由范某实际控制,陈某除领取固定工资外,不享有其他利益,陈某在不共享犯罪利益情况下,犯罪动机不成立;再次,项目工程招标在法定程序下可重复发包,陈某文化水平较低,未按法定程序重复发包,是否违法认识并不到位,还是有诈骗故意,合理怀疑无法排除。综合以上因素,在经济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之间无合谋,且缺乏犯罪动机,与经济犯罪主观理性特征不符,在犯罪嫌疑人主观认知水平较低情况下,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可以归结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证据不足。 

  类似以上主观故意证据不足,导致案件不捕或捕而不诉的经济犯罪案件,已成为值得检察机关重视的疑难案件,办案人员如何把握证据标准,运用法律准确办案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三、证据分析和案件走向的经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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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犯罪案件在司法认定中的证据具有很强的规律性,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一方面对证据的收集、梳理、逻辑分析要紧密围绕待证事实展开,并且对证据的把脉要先于案件产生,即对于案件的难点和辩点及由此关联的证据问题应在案件审查之前就应明晰和掌握。因此,在办理经济案件中,经验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把握何为关键性证据,逮捕中关键性证据与犯罪构成中关键证据有所区别。逮捕中关键性证据往往是极难取得,用以对抗犯罪嫌疑人经常在起诉或审判阶段辩解的重要证据,例如在诈骗类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证据即为关键性证据,那么证明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能仅以被害人被骗的客观后果作为证据基础,而要查找犯罪嫌疑人客观行为中体现占有意图的证据,如转移、隐匿财产,无履约能力签订大额合同,逃跑或有能力而拒不支付等等行为,这既需要分析犯罪嫌疑人及关联人银行账户、处置财产行为、骗取财产后表现,还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辩解等等对抗要素,作出符合常理的综合判断。 

  其次,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分析证据和掌握案件事实,还要根据经验规则对案外因素和案件走向予以判断。所谓案外因素,主要是侦查人员提供证据客观性和准确性,侦查人员在逮捕阶段,往往急于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而过分跨大证据证明力和带有有罪推定的倾向性,此时办案人员要保持清醒头脑,对案件证据逐个分析,如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稳定,是否符合逻辑,是否有漏洞,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是否客观,证据取得时间是否及时,与犯罪情景是否相符等等,都需要根据以往经验积累,找出其中是否有破绽存在。除案外因素之外,对案件走向的把握也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定罪证据单薄的基础上,逮捕与否也需要办案人员充分运用经验规则,侦查人员往往对提捕证据单薄案件过于自信,向检察机关保证其他辅助证据逮捕后很快到位,由于逮捕时间紧迫性,有些犯罪嫌疑人不捕将会纵容犯罪,此时,办案人员既不可盲目批捕,也不可因证据单薄而一票否决,而应运用经验规则对案件走向予以判断,包括对侦查人员侦查能力的判断,如侦查人员保证很快会抓获路途较远同案犯,由于经济案件犯罪嫌疑人有较高智商,很可能有海外关系,抓获外地犯罪嫌疑人难度很大,此种保证实现可能性很小,再如侦查人员保证犯罪嫌疑人几年前还有其他犯罪事实,很快将会调取和固定证据,时过境迁的证据灭失可能性和不确定很大,此种保证也会大打折扣,在遭遇侦查人员上述保证时一定要谨慎对待。那么侦查人员符合实际的侦查预测也不能一味否定,如侦查人员保证逮后会调取资金账户、通话记录等客观证据指控犯罪,这些证据留存时间不长,调取难度不大,一般情况可以取得。因此,承办人在办案中既要分析证据又要把握案件走向,经验规则在办理逮捕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 

  再次,办案人员要善于逻辑分析,从迷雾重重的现象中揭穿事物的本来面目,这是办理经济犯罪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极具考验办案人员智慧的挑战。如在经济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会提出种种辩解,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有可能的,也有不可能的,有可以查清,也有难以查清的,加上犯罪嫌疑人假装无辜的表现,抛给检察机关的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很多时候办案人员站在罪与非罪的界限摇摆不定。举个例子,在合同诈骗中,犯罪嫌疑人甲重复发包某项工程给乙、丙,并收取两人保证金均无退还,甲会提到在发包给乙之间,已经准备和丙解约,只是还没有实现,或者说已经保证退还乙的保证金,而且打了欠条,但还没来得及归还,仅从此辩解,犯罪嫌疑人甲似乎和乙、丙仅存在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那么,甲的辩解成立否,事实本来的真相是什么,甲在重复收取多人保证金后,用于个人家庭支出,恶意转移到他人账户,归还个人债务,挪用于购买房产等等,甲一方面假称要退还他人保证金,另一方面确将保证金占为己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办案人员很可能被犯罪嫌疑人花言巧语蒙蔽了。还有一些合同诈骗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资金去向,侦查人员无法查清,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以现金形式藏匿或转交给他人,是很难查清资金去向的,此时不可强求侦查人员非要弄个水落石出,此时只要犯罪嫌疑人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就可以归于非法占有,作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有自信,要将犯罪嫌疑人逼到墙角,让他无法给自己的谎言和沉默给出符合常理的解释。 

  四、针对经济犯罪的证据防御 

  (一)罪与非罪?心中应当有杆秤 

  由于经济犯罪是经济违法的延伸,同时与经济纠纷和经济行为交织,办案人员首先要在界限模糊的经济违法中的辨别罪与非罪,区别经济犯罪与经济违法。在经济犯罪中,判断是否构罪的标准,一是情节是否严重。犯罪是社会性达到严重危害程度的行为,如果行为虽有一定危害性,但比较轻微,则只能构成一般违法。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润或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二是数额是否较大。数额自然也是情节的一种,但由于它在经济犯罪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刑法条文往往对数额较大作为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专门加以规定。一般只有当犯罪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社会危害的严重性才会体现,才会由刑事法律调整。因此,在审查经济案件时,首先要看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利证据,以及国家或集体遭受损失证据是否确定,证据来源是否合法,证据间是否有关联性,证据能否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证明力大小如何,如果证实犯罪嫌疑人在经济活动中,有违法事实,且非法获利较大,或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主要证据已查证属实,那么犯罪嫌疑人就有构罪可能性,在此前提下,再去甄别构成何种经济犯罪。 

  (二)主观故意证据为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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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主观故意证明不到位造成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是否准确关系到逮捕、起诉等司法环节能否顺利进行。因此,主观故意在经济犯罪认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能够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心理、罪过形式、目的、动机等因素,那么就能够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如何审查主观证据,定要坚持以下几点原则: 

  1、非法证据排除和辩解合理原则 

  非法证据,主要是指违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违法取得的证人证言。在经济犯罪侦查过程中,不能因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主观故意,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言词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时有刑讯逼供或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不法手段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类证据,应一律视为无效证据。具体到每个案件中,如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提出存在非法证据情况,办案人员对此不可忽略,应当深入审查证据合法性。另外,在没有直接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故意时,必须注重犯罪嫌疑人的辩解。间接证据认定成立和辩解的不成立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反之亦然。辩解合理原则首先是犯罪嫌疑人有权为自己辩解,以证明不具备某种犯意,而且犯罪嫌疑人做出辩解,必然产生反证。通过审查疑问,排除矛盾,反而使推定的结论更加稳固可靠。因此,在犯罪嫌疑人不作辩解时,办案人员还应当讲究审讯技巧,激发他为自己辩解。其次,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辩解必须合理,合理是必须以存在客观事实为前提,且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情理。对于无理的狡辩和不法的托辞,即在运用充足有效的间接证据基础上,坚决予以排除,大胆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犯意的存在,而对于真实合理的辩解,则应当予以采信,使之成为阻却认定成立的依据。 

  2、既要遵从一般规律,又要注重个案分析 

  经济犯罪种类繁多,但同类型犯罪有其内在的一般规律。以金融诈骗犯罪为例,其共同点是:客观上都与金融相关,均为骗取财物的行为,主观上都出于故意。由于金融诈骗与普通诈骗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因此,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的规律性内容分析应结合诈骗类犯罪的共性与具体罪名的特性进行。本类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犯罪方法都是诈骗,因此各种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金融诈骗犯罪。要证明嫌疑人的行为构成金融诈骗犯罪,就必须收集能够证明嫌疑人进行诈骗活动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被骗财物,或者非法获得金融信用支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受害人的错误认识并给其经济上造成损害,而依然实施该行为的有关证据。在实际办案中,各种金融诈骗犯罪又具有各自的犯罪特点和证据特点,要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如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点为:经常以经营高利项目为借口;以支付高额利息做诱饵;以熟人牵线搭桥做信誉;以连环集资付息做迷惑。集资诈骗罪的证据特点为:被害人陈述的证据多;证据多样性的特点比较突出,其中公司营业执照、银行业务凭证、收据等书证,可以证实公司的经营状况、虚假宣传等。 

  3、间接证据采信慎重而坚决原则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往往触及一些社会问题,必须确保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切忌急功近利、草率下判。刑事诉讼的任务是既要防止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也要依法惩罚犯罪分子,对于能够认准的经济犯罪,必须坚决予以打击。首先,慎重和坚决的基础都是证据,我们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上面,以便为运用证据创造条件,强化信心。其次,应当明确,能够认定而未予认定的犯罪也属错案。不能把“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作为处理疑难案件的最后王牌。片面强调罪疑从无,这种消极做法会使刑法形同虚设。在新时期,能否有效用足间接证据来推定被告人的犯意,从而确保确定性,是衡量司法人员综合素质的重要尺度。实践证明,许多所谓疑案实质不疑,问题在于我们能否正确估价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信心。这一信心的不确定往往和经济犯罪案件背后复杂的背景因素有关,而不是和经济犯罪具体犯罪行为、犯罪手段有关。对于间接证据符合“五性”原则,而犯罪嫌疑人辩解又不能成立的,要坚决推定犯罪嫌疑人犯意的存在。不能因为缺乏直接证据,甚至仅仅缺少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放纵应当绳之以法之徒。 

  (三)刑事推定技巧不可不用 

  审查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刑事推定主要运用在对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上,证据是进行刑事推定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要认真全面各种有关案情的证据,尤其是能够直接证明主观故意的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力求定案依据更加扎实、稳固。其次,要认真审查判断证据,坚持重视而不轻信的态度,运用关联法则、矛盾法则和实践法则,确定每一证据的真伪,为运用证据打好坚实的基础。盲目、轻率地推定犯罪嫌疑人有无某种犯罪故意,是完全背离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的。刑事推定在诉讼中具有与证明同样的效力,推定的事实无需证明就可以被看作是己经得到证明的真实性事实,但这种真实性来源于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只有基础事实是真实的,据此推出的推定事实才有可能是可靠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人的主观上的心理活动,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供认以外,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即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往往辨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手段也无法直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所以,我们需要转换思路,通过与主观心理密切联系的外在表现来加以推断,通过行为人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来推定其主观故意。运用已知的间接证据来推断经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故意,不是自由心证,更不是主观臆断和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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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接证据必须是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协调性、完整性和排他性这“五性规则”。主观故意的内容都是属于精神世界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除了犯罪嫌疑人的直接供述外,就只能从犯罪的客观表现,运用客观证据来进行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不会直接供述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而借口是发生正常的经营亏损或只是暂时骗用等理由来否认自己的非法占有目的。此时,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只能依靠运用己有的间接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意进行事实推定。当然,推定是根据真实的基础事实做出的优势盖然性结论,有一定的或然性,为了防止偏差,必须以反驳来加以验证。任何事实的推定都是可反驳的推定,经济犯罪嫌疑人既可以对基础事实提出反证,也可以就推定事实提出反证。由此,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中,应针对这样的案件特质做好相关的证据防御,防御的重点一是要正确把握、及时发现、科学总结金融犯罪证据及认定中的常态联系,这种常态联系可以从正向认定和反向排除两个向度加以运用。如在办理大量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基础上,即对推定适用的两个方面做了如下规定:对持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综合全案情节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以虚假证明文件申办高额度信用卡,透支消费数额与实际还款能力相差悬殊的;本人无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短期内对持有的多张信用卡持续大量透支,未正常履行还款义务的;申办信用卡时提供虚假电话、住址等通讯方式,或者通讯方式发生变更后消极履行告知义务,以逃避银行催讨的;其他无视还款能力进行透支,意图永久占有透支款项的。对下列情形导致无法还款的,应对透支行为人提出的事由予以核实,以分清是主观不愿还是客观不能,无法核实的应当综合全案谨慎定罪 ,申办信用卡时有固定收入来源,后因治病就医、生意失败、生活窘迫等客观原因,导致一时无法还款的;因本人工作和住所变动等原因未及时收到银行催收通知,致使延迟归还透支款的;透支后没有挥霍,且存在合理的客观因素导致不能归还的。

  在对相关的常态联系有较好把握的基础上,防御的重点落在对推定的释明上,即要掌握正确的推定方法,用严谨、清晰、完整的逻辑论证,来证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因果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突破证明难点,对控诉进行有效的防御准备。如行为人在其后使用财物的过程中,事实上已明知没有能力归还财物,或者在开始使用财物时,就已经知道按照其使用的财物方式是不可能归还财物的,却仍然占有使用财物,没有积极努力地归还财物、挽回损失,在逻辑论证上阐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外,可以通过是否恶意消耗的方式处分被害方财物,使归还钱款的可能性不可逆转的降低直至消失,最终没有能力或无力归还被害人财物,而其却一直从中受益的角度分析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通过是否积极的弥补被害方的损失,并积极使运营走出负债并获得利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分析,等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推定必定不同于用证据直接证明的案件事实,运用不当会存有相当大的风险,因此要谨慎适用。 

  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检察机关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不可避免的会遭遇法律盲点和认识分歧,办案人员不可盲目,也不可机械,应注意拓展办案视角,根据此类案件特征准确下判,并做好相应的证据准备和证据防御。 

3号排行榜:经济犯罪逮捕环节的证据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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