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讯(记者李璟通讯员龚轩)6月11日,湖北省公安厅发布《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犬只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研究确定了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的品种、体高等标准,现向社会公布。 据介绍,为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
长江商报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龚轩)6月11日,湖北省公安厅发布《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犬只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研究确定了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的品种、体高等标准,现向社会公布。
据介绍,为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湖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湖北省公安厅借鉴外省市和武汉市立法实践,商农业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研究起草了《湖北省物业区域个人禁养犬只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物业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成年体高超过45厘米的犬只。成年体高的判定标准为:犬只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
另外,物业区域内,禁止个人饲养35个品种的犬只,以及具有下列品种血统的杂交犬只。包括雪橇犬等工作用犬、猎犬、梗犬、非运动犬、秋田犬、中华田园犬等。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6月12日起至6月18日截止。该标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各地个人禁养犬只标准已经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明确的,从其地方规定;未制定标准的,以本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