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宠物犬被买回疾病缠身 店家称“代卖”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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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阳光网讯 (全媒体记者 刘星 袁伟星)在宠物店里买宠物犬,刚买回家就突患疾病,治疗3次共花了一万多元。究竟是宠物店故意隐瞒病情,还是买主饲养不得当?今天,来关注一起因为宠物犬所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购买心仪宠物犬,疾病缠身 2019年2月17日,

  东莞阳光网讯 (全媒体记者 刘星 袁伟星)在宠物店里买宠物犬,刚买回家就突患疾病,治疗3次共花了一万多元。究竟是宠物店故意隐瞒病情,还是买主饲养不得当?今天,来关注一起因为宠物犬所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购买心仪宠物犬,疾病缠身

  2019年2月17日,黎先生在寮步某宠物店购买了一只价格1500元的金毛犬和328元狗粮,并支付了100元运费。黎先生告诉记者,金毛犬在被带回家的第二天就出现了食欲不佳,精神萎靡等不良状态。到了第三天,金毛犬的状况仍没有改善,爱犬心切的黎先生就在宠物医院给爱犬做了全套体检。经化验得知,爱犬竟然携带冠状病毒。

  尽管宠物医院检测出爱犬携带冠状病毒,但黎先生认为吃点药就会好起来,也就没有把这事儿告知宠物店。然而爱犬在家休养了5天之后,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恶化。2019年2月23日,黎先生又带爱犬到另一家宠物医院进行治疗,并通过微信向宠物店说明了情况。黎先生称,店方回复犬只染有冠状病毒很正常。而宠物店负责人称,不知道黎先生带小狗回家后发生了什么,有可能和其他狗只接触过导致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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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疑遭遇网传“七天狗”,提起诉讼

  在后面的沟通中,宠物店负责人对此事开始置之不理,并将黎先生的微信拉黑。无奈之下,黎先生将宠物店投诉到了市场监管部门,希望能够调解,但宠物店不同意调解,双方最终不欢而散。2019年3月26日,金毛犬再次发病,黎先生只好带它到一家更大的宠物医院进行诊治,结果查出爱犬感染了犬瘟热病毒。

  刚买一个多月的爱犬接连患病,让黎某很郁闷,于是就通过网络查询了相关资料,一个网络热词——“星期狗”的出现,让黎先生的内心很不是滋味。黎先生说,网传有些卖家会把血清注射给本已携带病毒的狗,暂时压制住生病的症状,看上去似乎很健康,其实是已经很有问题的。七天之后,如果未采取及时治疗,狗一般都会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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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先生认为,宠物店出售的宠物犬没有相关健康检验检疫证明,明知金毛犬为病犬还出售给他,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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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犬只身世成迷,卖家称仅为“代购”?

  原告黎先生认为,被告宠物店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三倍赔偿并支付金毛犬治疗费用17918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购犬只并非出自他的宠物店,他只是代售,因为当时原告过来他的宠物店要购买一只金毛犬,他表示没有这个品种,但可以帮忙从佛山调货,后经原告同意并看过小狗照片,他才将涉案犬只从佛山调运过来的。

  庭审中,被告是否存在欺诈是当事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原告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而被告在出售金毛犬时,并没有相关检疫证明。被告辩称,涉案犬只是在售出后的第三天才检验出携带冠状病毒的,不排除原告买回去后和外界接触时所感染。另外,双方交易时签订的《协议单》明确约定,客户购买时需仔细察看犬只健康状况,一经售出,不包、不换、不退款;如质疑幼犬身体存在健康问题,可在本店当场做传染病测试,测试费用与本店协商,客户如在店外检测费用与本店无关,概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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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定:店家欺诈证据不足,担责六成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涉案犬只是被告经原告同意从佛山调运来东莞,犬只在出售前并非被告一直所饲养,被告对涉案犬只携带冠状病毒可能并不知情,认定被告存在欺诈的证据不足,所以对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在交付涉案犬只后被检出有冠状病毒,明显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鉴于在确诊涉案犬只感染冠状病毒后,原告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在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加钱换购犬只或送店治疗的情况下,原告坚持继续在宠物医院治疗,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依法判决原告自行承担损失的40%,被告承担60%,被告向原告赔偿治疗费10343.7元。

  法官释法

  ◆买卖双方合同关系成立

  被告辩称,宠物狗是从佛山运过来的,他只是代购,属中间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寮步法庭法官肖丹表示,原被告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达成购买小狗合议,签订了《协议单》,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及市场交易习惯,原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偿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出售有质量问题的病犬导致原告为治疗患病犬只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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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双方签的《协议单》称宠物狗属特殊商品,一经售出,不包、不换、不退款。类似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寮步法庭法官肖丹说,被告在《协议单》约定“宠物狗属特殊商品,一经售出,不包、不换、不退款”,这个格式免责条款属于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店家存在欺诈,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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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寮步法庭法官肖丹表示,消费欺诈行为可从三大方面来判断: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采用的手段,比如是否有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经营者的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3.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要求经营者要有主观的故意。

  金毛犬是经原告同意从佛山调货运输过来东莞,金毛犬在出售前并非是被告所饲养,被告对金毛犬携带病毒不知情符合一般常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购买金毛犬的主观故意,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欺诈行为的证据不足。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被认定为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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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寮步法庭法官肖丹提醒,购买宠物狗等特殊商品要去正规、资质合格齐全的店铺或网站购买,全面对比后再进行购买。

3号排行榜:【视频】宠物犬被买回疾病缠身 店家称“代卖”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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