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起纠纷 男子用榔头锤死发小抛尸后逃亡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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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需先回到1998年,宗德某、宗吉某以及被害人一起从云南来到嘉兴打工。当时宗德某30岁,三人一起租住在嘉兴市郊区(现秀洲区)洪合镇丹红羊毛衫市场南侧绍兴酒家的出租房。后宗德某与被害人因为琐事产生矛盾。 1998年12月17日夜里,宗德某与宗吉某商量后

  时间需先回到1998年,宗德某、宗吉某以及被害人一起从云南来到嘉兴打工。当时宗德某30岁,三人一起租住在嘉兴市郊区(现秀洲区)洪合镇丹红羊毛衫市场南侧绍兴酒家的出租房。后宗德某与被害人因为琐事产生矛盾。

  1998年12月17日夜里,宗德某与宗吉某商量后,在租房内趁被害人熟睡,由宗德某使用事先准备的铁质榔头连续猛击其头面部数下。同时,由宗吉某按住被害人双脚以阻止反抗,共同将其杀死。

  之后,他们使用蛇皮袋套住尸体头部至齐腰处,用从租房外割取的晒衣服用的尼龙绳捆绑,移尸至洪合镇马家桥村冯三湾河段,将岸边的一块石头放入蛇皮袋中,沉尸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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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

  1999年2月12日,嘉兴警方接警,嘉兴市郊区洪合镇马家桥村,一名渔夫在冯三湾河中发现一具浮尸。经鉴定,被害人系因头部遭钝器(锤类)多次打击,致左侧额颞部及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颧骨、颅骨粉碎性骨折,合并脑挫伤、出血而死亡。

  经调查,尸体已经在河中沉了近2个月,现浮上来后被人发现。而与死者租住在一起的两个老乡,在认尸通告发布后不知去向。

  同月18日,其中一人宗吉某归案。同年12月2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宗吉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今,当年那个20岁的小伙,在监狱蹉跎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后,也已减刑出狱。

  而漏网的宗德某,冒名陈太兵,开始了近20年的逃亡。2017年7月11日,他终在广东省东莞市一出租房内落网。2018年2月22日,此案提起公诉。5月15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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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

  公诉人指出,宗德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于宗吉某。

  宗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无异议,但辩称被害人在案发前有过错,激化了双方的矛盾。

  宗德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案发前被害人有不当的言语、行为,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宗德某与宗吉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未查明,不排除宗吉某推诿责任的可能性;案发后的近20年里,宗德某一直遵纪守法,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从轻处罚。

  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宗德某和同案犯供述,作案由宗德某起意,并准备工具、纠集宗吉某参与,又实施了持榔头多次敲击被害人头面部等主要致害行为,故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大于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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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宗德某与被害人在案发前的矛盾,属于琐事纠纷,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在案发前实施了严重侵害宗德某合法权益的行为;宗德某等人早有预谋,趁被害人毫无防备之机作案。故被害人对于案发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人宗德某结伙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今天上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宗德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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