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残疾人员卖房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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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自幼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病情时好时坏。三年前,他和陈某相识并发展为朋友关系。当陈某得知王某名下有一套住房后,多次以小恩小惠哄骗王某信任,两人还经常在一起喝酒。某日,当王某醉酒后,陈某拿出单方起草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让王某签字并摁了手印,协

王某自幼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病情时好时坏。三年前,他和陈某相识并发展为朋友关系。当陈某得知王某名下有一套住房后,多次以小恩小惠哄骗王某信任,两人还经常在一起喝酒。某日,当王某醉酒后,陈某拿出单方起草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让王某签字并摁了手印,协议书约定王某所有的房屋以低价转让给陈某之女。

不久后,王某的妹妹得知哥哥售房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属于精神残疾人员,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遂作出民事判决,确认王某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以精神状况为标准,法律将已达到法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精神病人因受智力水平或精神症状的影响而区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种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能正确做出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也不能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虽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但没有完全丧失判断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而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行为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本案中,王某属于精神残疾人员,经鉴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醉酒状态下作出处分重大资产的决定,明显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因而其签署房屋买卖协议的行为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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