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5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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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桂0102民初2740号原告覃安俊与被告广西享优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享优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覃安俊

  本院受理(2018)桂0102民初2740号原告覃安俊与被告广西享优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享优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覃安俊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广西享优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覃安俊支付借款利息400元;三、被告广西享优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覃安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四、驳回原告覃安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元,公告费350元,共计472元,由被告广西享优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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