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捕野生蛙、上山逮老鼠纷纷获罪 杀戮买卖法责自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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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获野生蛙类入狱 三有动物不得碰触 2015年5月26日,为了食用野生动物,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林某华、林某明、符某令、钟某军、林某忠、钟某青6人携带头灯、钩刀等工具骑着摩托车窜到海南省霸王岭国家自然保护区境内的一条河流的河段内,使用头灯照明

  捕获野生蛙类入狱

  三有动物不得碰触

  2015年5月26日,为了食用野生动物,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林某华、林某明、符某令、钟某军、林某忠、钟某青6人携带头灯、钩刀等工具骑着摩托车窜到海南省霸王岭国家自然保护区境内的一条河流的河段内,使用头灯照明,以徒手抓捕的方式,非法狩猎了105只野生蛙类,并用钩刀将青蛙去除内脏烤干。

  第二天下午,当林某华等6人在下山回家途中,被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民警人赃俱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华等6人非法捕猎的105只蛙类进行分类,并通过DNA序列检验。

  经检测,确定送检1号、2号、6号蛙类检材共51只为海南湍蛙;4号蛙类检材25只为花臭蛙;5号蛙类检材25只为细刺蛙;7号蛙类检材3只为斑腿泛树蛙。海南湍蛙、花臭蛙、细刺蛙、斑腿泛树蛙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我们抓的青蛙是‘三有’野生动物,不是国家保护动物,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而且,我抓青蛙的时候不知道是在禁猎区内……”庭审中,被告人钟某青辩称。

  昌江县法院一审认为,林某明等6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非法狩猎“三有”野生动物20只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林某明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林某华等5人有期徒刑半年。

  猎杀出售濒危动物

  网上晒图炫耀落网

  2018年12月7日上午,庞某带着其制作的拍网捕笼来到陵水县提蒙乡后头塘村五队野外桉树林旁的一块空地处,用锄头清理空地的杂草后,将拍网捕笼铺在空地上,往笼内装上老鼠,用该笼子捕获了一只鹰。第二天下午,庞某用同样的方法在该空地捕获了另外一只鹰。

  2018年12月9日,庞某将这两只鹰的照片上传至网上,在网络上公开出售捕获的两只鹰,并准备拿到陵水县高铁站路口处交易。同年12月10日17时50分许,民警在陵水县高铁站路口将正在等待交易的庞某抓获,从庞某驾驶的电动车上查获两只野生鸟类(疑似鹰)。

  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对庞某非法猎捕的两只野生动物(疑似鹰)种类、保护级别进行鉴定:两只被猎捕的野生动物为雀鹰和松雀鹰,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近日,陵水县法院以庞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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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野生蛙、上山逮老鼠纷纷获罪 杀戮买卖法责自负(图)

  漫画/高岳

  □ 记者 翟小功

  古人云:“食色性也”。吃,在中国文化里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一些人对吃的追求也开始多样化。有一些人在追求“舌尖上的猎奇”同时,也暗中滋长“舌尖上的罪恶”。蟒蛇、猕猴、穿山甲……成了一些人的“盘中餐”。《法制日报》记者选取几起侵害野生动物案件,提醒大家,切勿因贪图小利、贪吃野味铤而走险,更要杜绝“舌尖上的杀戮”,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希望全社会自觉抵制此类行为,还大自然以安宁,保护野生动物最后一块栖居地,让人与动物和谐相处。

  上山逮住一只老鼠

  同时触犯两个罪名

  “现在开庭!”随着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挺敲响法槌,在鹦哥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海南省首起环境资源案件。

  2017年1月18日17时许,居住在五指山市某村男子王某以食用野生动物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在未取得狩猎证、持枪证的情况下,持一把用射钉枪非法改装的枪型物品及射钉弹、铁砂,邀朋友进入鹦哥岭(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狩猎。王某取出之前藏匿在山上的铁夹独自放置狩猎。

  同年1月20日13时许,王某和朋友两人再次进山时发现布置的铁夹夹到一只老鼠(已死亡)。其间,王某朝一只小鸟开了一枪但未射中。当日17时许,两人下山时被鹦哥岭保护区的护林员发现并扣押了狩猎工具及猎物,包括1把射钉枪、210粒射钉弹、450克铁砂、5个铁夹、1只死老鼠,随后两人被移交鹦哥岭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处理。

  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经鉴定,王某非法改装的枪型物品为以火药气体作为发射动力的枪支,王某还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最终,海南二中院依法当庭宣判,王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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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加工山鸡赤麂

  心存侥幸难逃法网

  2016年11月14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称在琼中县营根镇某小区周边有人收购野生动物,随即派员进行调查。

  第二天上午11时,琼中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某小区李某房间阳台发现几只疑似野生保护动物八角龟。时至傍晚18时左右,阳台的八角龟及铁笼被转移至屋内。

  当晚21时,经依法搜查,在李某家中及其屋外一楼排水沟空地上查获3条黄京(赤麂)的小腿、4只山鼠、50公斤左右的山猪肉、10只八角龟、7只野生鸟类、1只猫科(死体)。

  原来,2015年5月起,李某在市场收购山猪肉、在农村收购槟榔时顺便陆续向他人收购了八角龟、山老鼠、多种野生鸟类(含山鸡)等动物及其制品(其中猫科为楼下诱捕抓获),并将收购后的活体动物(主要为鸟类)拿回家后在阳台加工处理,处理好后存放在冰柜中,其中黄京“赤麂”腿用于治疗其儿子李某甲、女儿李某乙的肝病。

  2016年11月15日17时50分左右李某发觉犯罪事实可能暴露,于是在天黑黑后偷偷将冰柜里冷冻的5只野生鸟类(死体)、4只山鼠(死体)、1只猫科(死体)、3只黄京(赤麂)小腿,从卧室窗户丢弃至一楼的排水沟空地上。将阳台存放的3只八角龟转移至卧室床底下,7只八角脚龟转移至客厅沙发下,剩余的两只鸟类(死体)还没来得及转移丢弃。

  经鉴定,送检动物制品中,有褐耳鹰和褐翅鸦鹃各一只,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参考价值为3340元;锯缘摄龟(八角龟)、黑水鸡、珠颈斑鸠,属海南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近日,琼中县法院一审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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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排行榜:抓捕野生蛙、上山逮老鼠纷纷获罪 杀戮买卖法责自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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