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水鸡领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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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非法狩猎水鸡领刑半年 “水鸡”的学名是苦恶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茂南区一男子李某以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工具猎捕水鸡,最终需负刑事 责任 。近日,茂南法院对该起非法狩猎案件作出了判决。 基本案情 2016年开始,李某为猎捕野生动物

原标题:非法狩猎水鸡领刑半年

  “水鸡”的学名是苦恶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茂南区一男子李某以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工具猎捕水鸡,最终需负刑事责任。近日,茂南法院对该起非法狩猎案件作出了判决。

  基本案情

  2016年开始,李某为猎捕野生动物而购买了渔网、逗鸟仪器等捕鸟工具,并把这些工具放置在其家中附近田地上进行猎捕鸟类。不久,李某通过上述工具捕获到两只水鸡幼崽并带回家里喂养。直至2018年,该两只水鸡已长大会叫。李某利用这两只水鸡诱捕到两只新的水鸡,并将新捕到的水鸡贩卖给他人获利。其后,李某继续利用该两只水鸡进行诱捕,又捕获三只新的水鸡并宰杀食用。2019年,李某在一个果场里抓捕到一只鹧鸪带回家喂养;同年7月,李某以400元的价格又购买了一只鹧鸪回家喂养。

  2020年8月12日,公安民警在李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捕鸟工具一批和两只疑似水鸡、两只疑似鹧鸪。经鉴定,在李某家中扣押的捕鸟工具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明令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两只疑似水鸡、两只疑似鹧鸪分别是鹤形目秧鸡科白胸苦恶鸟和鸡形目雉科中华鹧鸪,两种鸟类都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2600元。公安民警已将扣押到的水鸡和鹧鸪移交给茂名市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中心。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条文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条文作了补充,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按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请广大读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破除“野味”迷信,不参与猎捕、杀害、食用等危及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的行为,共同维护人类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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