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案初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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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4月29日电(通讯员:李建新 于宇)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刘万军,男,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局长; 吉福善,男,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南城房管所负责人; 马玲玲,女,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南城房管所工作人员。 2009年至2011年,刘万军、吉

  正义网4月29日电(通讯员:李建新 于宇)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刘万军,男,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局长;

  吉福善,男,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南城房管所负责人;

  马玲玲,女,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南城房管所工作人员。

  2009年至2011年,刘万军、吉福善、马玲玲在担任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和南城房管所的负责人、工作人员期间,分别负责对枣阳市金利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利傲园小区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进行了初审、审核和终审,3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明知金利傲园小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超面积建设的情况下,违规为金利傲园小区等7栋房屋办理了房产证,给国家造成了5793034.75元的损失。其中,规划审批配套费及规划设计费1093025元,城市建设行政规费821922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894300,土地出让金1983787.75元。

   二、初查方法

   1、线索来源。2013年4月,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枣阳市金利傲园小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超面积、超容积率等违法建设。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房产证等犯罪嫌疑的问题。

   2、线索评估。接到群众举报后,分管检察长组织专班工作人员认真分析、评估案件线索。研判认为,目前枣阳房地产市场火爆,房地产开发商或多或少存在超规划面积建设,有些开发商在未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违法建房并向社会公开销售。本案群众举报的金利傲园小区不仅存在超面积、超容积率等违法建设情形,而且侦查人员经过秘密摸排了解,开发商和承建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手续,且违规办理了房产证。作为房地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相关人员可能涉嫌渎职犯罪。因此,该案件线索具有可查性。

   3、调查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全面收集房地产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互联网等多种途径收集土地、规划、房产等部门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30多部法律法规。二是秘密收集和调取相关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收集房产、土地、规划等部门有关房地产开发一系列环节的申报审批程序,房产等部门的职能性质、工作职责和流程。如《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办事指南》、《枣阳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执法人员工作职责》等。三是拟定详细的初查方案。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入手,拟初步查明相关责任人员行为的违法性;从书证、证人证言入手,拟初步调查和掌握相关责任人员是怎样违反职责的证据;从损失结果入手,拟根据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初步认定损失结果。

   4、初查突破点的选择。办案人员通过对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对涉案小区基本情况的秘密排查,分析发现涉案小区房屋权登记档案上的房屋楼栋数、面积与规划的严重不符,房屋登记存在重大问题。而南城房管所负责人吉福善作为房屋产权登记“三审定审”的“复审”环节工作人员,承上启下,起较为关键的作用。因而,侦查人员选择了吉福善是否履行监管职责作为本案的突破口。

   5、初查如何深入开展?侦查人员先对房屋产权登记所涉及人员的职能等基本情况进行了秘密调查,掌握涉案人员的具体职责分工,以及房屋产权登记的流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手续。同时对涉案小区的房屋产权登记的产籍档案原件从房管局予以及时调取,并从国土、城建、规划等部门调取了该小区的施工许可审批、规划许可审批等手续,固定好关键证据。在掌握了初查获取的证据后,侦查人员对证据进行了分析,发现房屋产权登记档案上的房屋楼栋数、面积与规划的严重不符,房屋登记环节存在重大问题。为顺利的开展侦查工作,侦查人员选择了南城房管所负责人吉福善作为突破口,依法对吉福善进行了传讯突审,吉福善开始时隐瞒犯罪事实,只承认是工作疏忽。接着又传讯了负责初审环节的工作人员马玲玲,负责归档发放房产证的档案室主任李峰等人。面对调取的翔实证据,三人均承认了部分犯罪事实,但对于具体的犯罪经过却含糊其辞。为打消犯罪嫌疑人心存的侥幸心理,避免犯罪嫌疑人之间继续相互串联,根据以查实的部分犯罪事实,对吉福善、马玲玲先后采取了刑事拘留的措施,并对吉福善报请上级检察机关逮捕。在吉福善逮捕后,对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终审的副局长刘万军也予以传讯,因刘万军与涉案人员订立了攻守同盟,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报请院领导研究后,对刘万军先后采取了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面对检察机关的强硬态势,刘万军的顽抗态度逐渐软化,最终交代了接受开发商、建筑商等人吃请,并与吉福善、建筑商葛发辉(另案处理)、建筑商李兴仁(另案处理)等人商议使用规划局出具的证明信代替规划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犯罪事实。虽然房管局工作人员承认了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但其中是谁伪造并使用了竣工验收备案和规划证明,建筑商却一致将责任推到了已经去世的开发商葛发辉的弟弟葛金辉身上。但根据侦查人员的调查了解,葛发辉的确将公司的法人转让给了葛金辉,可调查中发现葛金辉并不具备处理开发建设等事务的能力,实际控制人还是葛发辉。为查清犯罪事实,我们向上级检察院进行了汇报寻求支持,通过并案侦查的方式,将开发商葛发辉传讯到案。后将葛发辉逮捕后,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再次对8个建筑商进行询问,面对侦查机关的高压姿态,建筑商最终承认了与开发商葛发辉在事前定了攻守同盟,统一口径将伪造证件的事实全部推到葛金辉身上,用来逃脱几人共同伪造证件的犯罪行为。葛发辉也承认为了规避违法行为,将公司法人代表转让给弟弟葛金辉,并在事发后将责任推卸到葛金辉身上的犯罪意图。

  6、关键证据有哪些,如何获取?综观本案,关键证据在于:一是刘万军、吉福善、马玲玲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证据。从互联网收集房产、土地、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涉案部门调取执法程序、工作职责、和房屋登记档案;从枣阳市城乡建设档案馆调取枣阳市金利公司办公楼竣工验收档案资料,使用公章登记表;从枣阳市城乡规划局、枣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收集金利傲园小区建设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证等合法手续的证明。二是损害后果的证据。分别委托枣阳市城乡规划局、枣阳市国土资源局、枣阳市人防办核算出金利傲园小区违规建设未交纳城市建设行政规费、规划审批配套费、土地出让费。防空地下贸易地建设等费用,共给国家造成5793034.75元的损害后果。三是金利傲园小区违法违规的证据。分别从工商、土地、规划、房产、建设等部门调取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证据;委托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葛发辉、李艳群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文档检验鉴定意见书》。四是承建商刘光勤、郑昌富、曾照军、杜章提供的证言以及承建房屋合同、办证协议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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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如何确定损害后果?本案的损害后果主要表现为应向国家缴纳的城建规费、土地出让金、人防建设费等费用是否按规定缴纳到位。经规划、土地、人防、建委等部门的核算,金利傲园小区七栋违规建筑,共给国家造成5793034.75元的经济损失。其中,规划审批配套费及规划设计费1093025元,城市建设行政规费821922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894300元,土地出让金1983787.75元。

  8、可能深挖的串案、窝案?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开发商葛光辉及其妻李艳群在金利傲园小区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设商品住宅楼并对外公开销售。且葛、李二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直接引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我院以葛发辉、李艳群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并案侦查。同时,经过进一步侦查,依法查办枣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室主任李峰玩忽职守案,枣阳市金宛房地产公司经理李兴仁滥用职权、伪造国家公文、证件案。

  9、其他需要把握的问题。一是领导重视,身先士卒,奠定了案件侦破的坚实基础。本案中刘万军系正科级干部,长期担任领导职务,且为市政协常委,社会关系盘根错节。在进行传讯审问前,检察长及时与市委领导进行沟通,取得市领导的支持。突审遇阻时,院领导果断决策,风险拘留,为侦查顺利开展扫清障碍。在案件办理中,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坐镇办案区指挥室,实时掌控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发出正确指令。面对同时羁押了4名犯罪嫌疑人,人员不够的情况下,分管检察长亲自主办案件,先后赴异地审讯犯罪嫌疑人30余次。正是领导高度重视,身先士卒的精神,激发了侦查人员极大的工作动力,为案件顺利侦破打下坚实的工作基础。二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侦破案件的基本前提。针对刑诉法修改后,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与挑战,在案件侦查中,及时改变观念,准确把握“前紧后松”办案模式的工作要求,初查中广泛收集固定证据,实现从“由供到证”、“供证结合”的转变。在审讯中依法运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充分发挥法律赋予强制措施在侦查活动中的功能性作用。同时,在审讯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严格按照高检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规范化的要求办案,不给案件留下程序瑕疵。三是上下联动,内外配合,是侦查案件的重要保障。办理此案中,充分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主动向上级检察机关寻求支持,及时有效的批准了逮捕措施和并案侦查措施,排除了办案的干扰和阻力。特别是在侦查中,委托襄阳市技术部门对其中关键的证件、印章的真伪进行了鉴定,增加了办案人员查处案件的决心与信心。同时,坚持内部配合协作,合理调配人员,面对侦查过程中,证据的如何有效取得,罪名如何认定等问题,主动邀请侦监、公诉等部门业务骨干进行专门研讨,为案件侦查出谋划策,确保此案快侦快结、快捕快诉,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诉讼过程及结果

  2013年4月20日,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对刘万军、吉福善、马玲玲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同年6月5日吉福善被刑事拘留,6月21日被逮捕,11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15日,刘万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8月31日被逮捕,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2日和11月18日分别将吉福善滥用职权、受贿案和刘万军、马玲玲滥用职权案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8月25日,我院依法提起公诉。2015年1月16日,刘万军、吉福善、马玲玲因犯滥用职权罪,三人均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三人未上诉,目前此案已发生法律效率。

  (发表于《反渎职侵权工作指导与参考》2016年6-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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