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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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评选推荐案例 活动公告 2011年 中国公益诉讼在缺乏法律规范和司法支持的环境下继续艰难而顽强地生长着。这一年涌现出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价值的公益诉讼案例,它们是当下中国公益诉讼现状的真实体现,它们是未来中国公益诉讼

"2011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评选推荐案例


活动公告

 2011年中国公益诉讼在缺乏法律规范和司法支持的环境下继续艰难而顽强地生长着。这一年涌现出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价值的公益诉讼案例,它们是当下中国公益诉讼现状的真实体现,它们是未来中国公益诉讼走向的可能选择。

2011年又是中国公益诉讼的希望之年。这年10月,全国人大公布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增加公益诉讼条款,并面向全国征集修改建议,这是中国公益诉讼发展中的重大事件。

为回顾过去一年发生的重大公益诉讼,总结当前公益诉讼的经验和不足,发现公益诉讼面临的困难和制度建设需要解决的问题,以推动公益诉讼立法和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决定主办“2011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评选活动;活动由民主与法制网、中国公益诉讼网共同承办,并期待社会公众、专家和相关新闻媒体的共同参与。

为加强此次活动的公众参与,保证评选活动的客观性和公允性,我们诚挚地邀请关注中国公益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和对本次活动感兴趣的广大网民参与民主与法制网、中国公益诉讼网和搜狐网于2012年2月10日至18日同时开通的“2011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评选网上投票活动。您的投票将作为“2011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最终评选结果的重要参考。

感谢各界网民对本次活动的大力支持!

民主与法制网

中国公益诉讼网

2012年2月10日

附:网上投票地址:

民主与法制网:

中国公益诉讼网:

搜狐网:

1朱晓飞诉北京市工商局不查处电视台违法播放烟草广告案

  【案件简介】法学博士朱晓飞针对中央电视台每晚在“探索与发现”栏目播出的“山高人为峰 红塔集团 努力打造世界领先品牌 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广告,向北京市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其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对中央电视台违法播放烟草广告的行为予以查处。北京市工商局复函称:广告画面内容及广告语“山高人为峰”不含烟草广告元素,且未用在烟草广告中宣传,非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朱晓飞不服答复意见,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裁定朱晓飞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驳回起诉。2011年1月5日,北京市一中院裁定,维持原裁定。

  【推荐理由】朱晓飞诉工商局行政不作为案虽然没有进入实体审理,但引起公众对变相烟草广告问题的关注。“山高人为峰”是烟民众所周知的广告语,“红塔集团”是我国最大的烟草公司,上述广告用语与红塔集团生产的红塔牌香烟密切联系,是明显的变相烟草广告。我国法律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禁止刊播烟草广告,但,变相的烟草广告却随处可见。行政执法软弱无力使得中国政府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承诺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公共场所禁烟仍是全民的共同责任。

2郑卫宁、刘海军诉深圳航空有限公司拒载残疾人侵犯平等权及人格尊严案

  【案件简介】残疾人郑卫宁、刘海军在北京首都机场被深圳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航”)拒绝登机,理由是其中一人一步都不能走,根据公司规定不能承运。为了维护残障人士的平等权和人格尊严,两人分别向深圳宝安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28万元。法院立案后,原告为表明不是为了赔偿的目的而进行诉讼,将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元。2011年3月15日,经宝安区法院调解,被告承诺至2011年底前,在深航的航班上为残疾人提供窄型机舱轮椅服务,并举办一次以关爱特殊群体为主题的社会公益活动,原告则放弃了对被告的赔偿要求。此后,深航对《深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进行修订,删除了十多项限制运输和拒绝运输条件,包括删除不予承运“完全不能走动的轮椅旅客”的规定。

  【推荐理由】公用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歧视残疾人的现象普遍存在。以往,在交通方面的反歧视诉讼集中在公交、地铁领域,此案首次涉及航空领域,具有一定积极意义。诉讼以和解方式结案,节省了司法资源,实现了维护残疾人平等权的目标,企业通过改善服务挽回了形象,深航积极处理危机的反应能力和态度也值得称道。

3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诉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在环保治污设施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大龙潭水发黑发臭,人畜饮水困难。行政部门虽罚款50万元,但龙潭水质相关指标到2010年底仍不合格。昆明市环保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昆明市检察院支持起诉。2011年1月昆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两企业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417.21万元及评估费13.252万元,用于治理被污染的大龙潭。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5月31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本案是云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开了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先河。该案另有多项创举如下:起诉人称谓由原告改为“公益诉讼人”;赔偿数额是国内环境公益诉讼判决最大一笔;赔偿金支付给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用于专项环境治理,开辟了治污新途径;公益诉讼人起诉免交诉讼费,直接判决败诉方向法院交纳诉讼费,减轻了公益诉讼发起人的压力。

4黄乃海诉江苏省物价局等要求查处南京机场高速违法收费并降低收费案

  【案件简介】29公里的南京机场高速公路来回收费40元,每公里超收0.24元,超标逾50%,被市民投诉了14年。2009年,黄乃海起诉江苏省物价局、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请求降低南京机场高速收费标准,南京市中院裁定不受理。2011年6月,71岁的黄乃海再次向南京市中院起诉江苏省物价局,请求判令物价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违法收费行为,降低南京机场高速收费标准为11.6元/次。 同月28日,南京市中院以原告不能证明向江苏省物价局提出过要求其履行职责的申请的事实,再次裁定不予受理。黄乃海继续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南京机场高速管理处等机关发函,申请公开南京机场高速运行14年来的相关信息。9月初,江苏省政府公告,对南京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做出调整:自2011年9月10日零时起,将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的小型车收费标准由原来的双向20元/次,调整为双向1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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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理由】近年来,全国各地针对道路违法收费的诉讼频繁发生,行政机关无动于衷,人民法院拒绝审理,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的司法功能无从发挥,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缺陷日益明显。高速公路违法收费14年,屡受投诉而不能纠正,直到2011年6月中旬,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等五部委对我国收费公路进行专项清理的大背景下,黄乃海的再一次诉讼努力,成了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5张女士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收费不合法案

  【案件简介】北京张女士因不满中国移动“每次通话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的收费方式,起诉中国移动北京有限公司,要求返还被多收的通话费。东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张女士认为移动公司的收费标准不合理,要求退还部分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6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通讯计费标准关系到每一个移动用户的切身利益,是基础电信业务资费问题,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制定,不可以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自行决定。“通话不满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曾经是全行业通行的收费标准,后来固定电话改为按照六秒为单元计费,移动电话基本通话费的计费单位未做调整。国际上也不乏按秒计费的电讯公司。电讯资费高是中国一直没有解决好的问题,法院在当前体制下没有能力影响强大的政府机关和垄断企业,消费者至今没有能力与运营商进行价格博弈。

6赵朝阳诉河南省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不合理收费案

  【案件简介】河南律师赵朝阳驾车从许平南高速公路平顶山收费站入口驶入时,不慎将通行卡掉入车体内一缝隙无法取出,立即在收费站前方约50米处停车返回收费站,反映情况无果便从该收费站的出站口驶出高速。收费站尽管确认他刚进入高速,但仍坚持要按最远程收费,赵被迫缴纳了185元通行费和30元通行卡工本费。赵朝阳将高速路公司诉至叶县法院要求退回被多收的通行费。一审法院认为,高速路公司按照最远程收费,有违等价有偿原则,应按高速公路最低收费5元付费,责令被告退还18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7月20日,平顶山市中院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丢卡按最远端收费”,至今仍是全国各高速公路的行规。车主与高速公路经营者是付费享受服务与收费提供服务的合同关系,强行收取最远程通行费,违反“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2010年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在审理一起高速路收费纠纷案中没有支持高速路公司“丢卡按最远端收费”的主张。但,此类案件不能产生判例效果,也没有引起交通部和国家发改委的注意。平顶山中院如果能够通过本案的审判和司法建议,促使有关部门改变显失公平的“丢卡按最远端收费”的行规,将会对促进公众利益发挥积极作用。

7无名氏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

  【案件简介】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媒体披露了11宗无名氏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法院支持民政局、检察院作为原告起诉的8宗,不支持民政局起诉的2宗。法院支持检察院以原告身份起诉的案件有安徽省利辛县检察院代表无名氏死者亲属诉交通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案,赔偿金由检察院代管;法院支持民政局以原告身份起诉的案件有:河北省深州市民政局、深圳宝安区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山东齐河县民政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民政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民政局、陕西省城固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兖州市民政局代表无名氏死者亲属诉交通肇事方及(或)保险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民政局起诉的案件,均为检察院在办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时以检察建议书建议并支持民政局起诉,通常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赔偿金由民政局代管。上述案件的受理法院均认可民政机关作为社会救济管理机关代表无名氏死者维权。存在的问题是:赔偿标准不统一,有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的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差距很大;有的不追究肇事车辆保险公司的责任,责任人赔偿能力降低;赔偿金管理不统一,有的规定保管5年,如果5年后无名氏死者的亲属没有认领,则收归国库或充作社会救济资金,依据不足。法院不支持民政局起诉的案件有:安徽枞阳县民政局、山东菏泽市牡丹区民政局救助管理站代表无名氏死者亲属诉交通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宗。枞阳案被认为是安徽省高院的意见,从此关闭了民政局代表无名氏死者索赔的诉讼之门。菏泽是山东省法院系统首次改判驳回民政部门的起诉,将对山东省同类案件的审判产生重大影响。上述法院判决认为,代为主张权利的原告应当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民政局与本案死者无名氏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推荐理由】我国法律对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的赔偿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谁代替无名氏起诉索赔,是近年来民事诉讼的热点问题之一。2008年、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系列司法文件不支持交警、民政、检察机关代无名氏索赔:“人民检察院或者民政部门不能代替死亡被害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但是,检察系统仍在以直接代表或以支持起诉方式推进为无名死者维权的“公益诉讼”,一些地方法院也未执行最高法院的司法文件。司法在无名死者权益保护问题上出现分裂,加之各地判决赔偿标准上的差异,损害了司法的统一和权威。由国家机关出面为无名死者维权符合社会利益要求,最高法院应当重新审视已经出台的司法文件的合理性。

8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溢油污染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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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介】2011年6月4日,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海面发生溢油,造成840平方公里的劣四类严重污染海水面积,导致了周边约3400平方公里海域由第一类水质下降为第三、四类水质,沿渤海辽宁、河北、天津、山东省市的养殖户遭受重大损失。8月16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宣称将代表国家向渤海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该诉讼被视为环境公益诉讼。尽管海洋局组成了律师团,但至今没有采取诉讼行动。渤海周边受害养殖户提出赔偿诉讼,法院屡屡拒绝受理。直到2011年底,天津海事法院才受理一起29名养殖户诉康菲石油公司、中国海油损害赔偿案。由于海洋局延迟一个月才披露污染事故,大量养殖户未能保留充分的受害及损失证据,难以通过诉讼索赔。

2012年1月25日,农业部称经过行政调解,农业部、中海油、康菲公司以及有关省政府就解决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渔业损失赔偿和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康菲公司出资10亿元人民币,用于解决河北、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问题。行政调解事先未曾向社会公开,受害人及其代表未能参与行政调解,如何确定损失额并确定10亿元的赔偿额?按照什么标准和程序对养殖户进行补偿?这一切使得农业部的工作受到社会舆论的质疑。

  【推荐理由】康菲溢油是中国遭受的最大海洋溢油污染事故,康菲石油公司消极应付、推脱责任激起了众怒。国家海洋局或其授权机构,是海洋生态损失索赔的法定主体。农业部或其授权机构,对溢油同时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害有权提起渔业资源索赔。事发半年,海洋生态的赔偿问题没有进展,渔业资源损失赔偿协议疑云重重,受害养殖户合法利益被政府不当处置。溢油事件暴露了我国环境法律不健全、监管部门执法不力和司法消极不作为的弊病。

9赵绍华诉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建设服务区加油站服务不合格案

  【案件简介】广州律师赵绍华驾车在广深高速路行驶途中因无法加油导致车辆抛锚。广深高速全长122.8公里,但沿途无服务区提供加油,汽车因无法加油而被救援车拖走的情况经常发生。赵认为高速路公司收费但没有提供合格的服务,遂提起诉讼要求高速路公司退回50%的通行费及拖车费共325元,在提供合格的服务设施前对所有过往车辆减半收取通行费。赵认为,第2项诉讼请求是为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公益诉讼。2011年8月30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未支持赵绍华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在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时没有约定广深珠公司需提供加油站服务,且本案纠纷发生时可用于规范广深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均没有规定应提供加油站服务,故广深珠公司无提供加油站服务的合同义务。对于请求调整高速路通行费减半收取的请求,属于主管交通运输、物价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对此不予调处。

  【推荐理由】此案尽管败诉,但带来一项间接成果。2011年3月,东莞厚街南行加油站服务区正式开通营业,结束了广深高速没有综合性服务区的历史。近年来,市民状告高速路收费和服务的案例颇多,均以原告败诉告终。这些案件让更多的人看到高速路公司的高价收费与低质服务之间的不对等,看到高速路管理法规在平衡道路经营者和使用者利益方面的不足。法院面对高速公路法规缺失、行规霸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往往机械地适用法律,违背公平原则一味袒护经营者或行政机关的主张,抛弃自己所应肩负的司法责任,失去了调整社会冲突的作用。

10、李燕诉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和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件简介】 因为要写一篇关于各部委副部长分工的论文,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燕从2011年5月开始先后向14个部委申请公开各部副职的分管部门、兼职状况等情况,但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和科技部的答复不符合申请的要求。李燕于9月9日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国土资源部、教育部及科技部。法院收取起诉状后一直没有正式受理。另一方面,三部委在法院的沟通下相继对李燕申请的信息予以公开。鉴于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李燕撤回了起诉。

  【推荐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实施以来,没有起到监督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公众希望了解的信息往往是政府机关不完全或不愿公开的。没有行政法规解释权的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限制性解读,“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这一条成为各级政府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种证明或拒绝公开信息的盾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法院应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仍然存在立案难、审理难的巨大障碍。李燕诉三部委信息公开案也是如此,法院宁可在庭外与三部委进行沟通,也不愿意受理并进行审理。

11、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件简介】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发现,深圳市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将其经营瓶装石油液化气零售的石岩供应站点变更设立于宝安区石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环保局依法对其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行为,但供应站仍拒不停业及搬迁。为维护环境安全、保护公众利益,宝安区检察院作为起诉方,诉请法院判令石岩供应站迁离或关闭,以消除危险。2011年9月,经宝安区法院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承认供应站的设立对公共环境存在污染隐患,承诺将按照检察院起诉状要求,停止石岩供应站燃气销售业务并将该供应站搬离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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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理由】这是深圳市首宗由检察机关直接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深圳市法院正式受理的首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各地检察院一直将环境公益诉讼作为试点。如何协调环境执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权的关系,避免检察权僭越行政权或放任行政权消极不作为一直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争论点。本案揭示了我国环境法的一项缺陷,环保法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但未规定可以对可能有造成污染危险的企业责令停业、关闭。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弥补了行政救济手段的不足。

12、“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等诉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铬渣污染案

  【案件简介】曲靖市陆良化工公司14万吨铬渣致珠江源头南盘江水质遭到污染。2011年9月,北京市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联合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和曲靖市环保局提起民事诉讼,曲靖市中院于10月19日立案,尚未开庭审理。原告提出6项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向专门设立的铬渣环境生态恢复专项公益金账户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1000万元(暂定)。

  【推荐理由】此案是法院首次受理由民间组织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历史性突破。诉讼提出以赔偿款设立生态恢复基金专户,在环境保护组织、法院和环保局的共同监管下使用,为公益诉讼中是否可以提出赔偿请求、环境损害案件中赔偿金的确定、赔偿金的管理使用探索道路,具有开创意义。

13、东莞车辆通行费年票案

  【案件简介】东莞市规定本地车辆按年缴纳路桥通行费,俗称年票。不管车辆是否使用收费道路,都要购买年票,并与新车入户、二手车过户、车辆年检挂钩,这项政策引起公众不满,该市约86万辆登记的机动车辆中有近30万辆抵制缴纳2010年度路桥年票费。经营运输公司的蒋明亮和律师杨明明分别提起诉讼,质疑年票与年检挂钩、年票合法性。蒋明亮的东莞市飞驰货运有限公司所有车辆被车管所以没有年票为由拒绝年检,遂起诉东莞市交警支队,请求法院确认将年票与年审挂钩违法。2011年5月,东莞市第一法院判决蒋明亮败诉,但也确认缴交年票不能作为车辆年审的前提条件。6月底,东莞市宣布取消年票与年审挂钩。案件宣判的第二天,东莞市交通局以飞驰货运有限公司没缴年票为由,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0多万元。蒋明亮认为,2011年7月1日 《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失效,处罚未买年票者于法无据。货运公司遂起诉东莞市交通局处罚违法,法院于10月判决驳回起诉。法院认为,设立收费站是征收车辆通行费的一种方式,年票是另一种形式,在对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东莞市辖区内未缴纳年票费即为逃缴了公路通行费,应属违法。代理飞驰货运有限公司诉讼的律师杨明明是年票的反对者,也收到了市交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莞市第一法院已受理他诉交通局的行政诉讼,尚未审理。他认为,通行费只能向通行于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未使用则不缴费,自己从未经过该收费公路,不存在逃缴行为;自己行为不是“逃缴”而是行使拒绝权。

  【推荐理由】年票又叫贷款建设道路通行费或路桥通行费,一直广受诟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年票有捆绑收费(捆绑贷款公路和非贷款公路)和重复收费(已缴纳燃油税,使用普通公路不应再缴费)的嫌疑,年票不区分是否使用了收费道路而一律收取,违反了公平性原则。据报道,天津一年收取通行费就高达14亿元,法院显然无法调整巨额通行费利益格局。全国各地发生过多起对通行费或年票的诉讼,都以原告败诉告终。在年票不能取消的情况下,各地的通行费是怎么测算出来的,每年收取了多少,怎么使用,减免通行费的车辆有多少等都应该向公众公开。

14、浙江省平湖市检察院诉嘉兴海宁蒙努集团等5家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

  【案件简介】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受嘉兴海宁蒙努集团、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浙江大众皮业有限公司、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4家公司委托处理制革过程中产生的5000余吨污泥(铬浓度为1.09%),将污泥倾倒在平湖市的池塘内,对饮用水源造成了严重污染。环保局对绿谊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清除污泥,并处以最高罚款5万元。但,行政处罚不能解决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处理污染所需费用。2011年11月,平湖市检察院以原告身份对5家企业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54.1万元,包括污泥场地边河堤加固费5.94万元、污泥场地后续处理费约23.35万元等。12月,经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嘉兴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41373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607元。

  【推荐理由】此案是浙江省第一例由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环保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在受害主体不特定或者难以确定时,由谁来主张赔偿。平湖检察院以原告身份代表受损害的公共利益提起赔偿诉讼是一项有意义的尝试。

15、刘家辉诉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打折票不能退改签案

  【案件简介】北京律师刘家辉在南航网站上订购了北京与南宁之间的往返机票。她在付款后发现需要变更返程时间,即致电南航要求更改,但被告知该折扣机票不得退、改、签。刘家辉只得另购一张并退掉原返程机票,南航只退还了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费共计140元,拒绝退还机票款630元。南航认为,航空公司在民航局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制定票价,所推出特价机票已明确提示使用条件,未违反法律。与南航不能协商解决,于是,刘家辉起诉要求返还机票款630元。2011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驳回刘家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刘家辉购买的机票为特价三折机票,低价格是南航吸引乘客的一种促销手段,享受的则是与全票价相同的服务,南航将“不得退改签”作为使用低价票的条件,并非不公平、不合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因自己疏忽造成订错机票,应当自行承担后果。刘家辉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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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朝阳区法院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南航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就打折机票退改签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司法建议。建议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统一的民用航空公司关于折扣机票更改、退票、签转规则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建议南航公司对打折机票设置合理的改、退、签期限,并完善网上购票程序的提示方式。

  【推荐理由】特价机票不得退改签或限制退改签是行业惯例,是一个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条款。消费者退票属于违约,航空公司可以收取适当的退票费用,但整张机票作废,则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司法建议书用得好会产生积极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如,朝阳区法院在2006年审理李刚诉全国牙防组违法认证一案中,虽然驳回了他对牙防组和卫生部的起诉,但是通过向卫生部提出司法建议书的形式,促成卫生部撤销了全国牙防组;但司法建议书也可能被用来规避对案件进行有效审理、合法裁判。如,在一些针对大企业、政府机关的诉讼中,法院依法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仍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判决原告败诉 ,在案外用司法建议书进行补救,这种做法败坏了司法正义。

16、王海与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侵害名誉权案件

  【案件简介】2011年6月,职业打假人王海在微博上指责蓝月亮洗涤液含“致癌”的荧光增白剂,在北京、广州两地代理购买人起诉蓝月亮公司,要求确认蓝月亮公司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或要求召回产品,或主张双倍赔偿。7月,蓝月亮公司向黄埔区法院起诉王海侵犯名誉权,索赔300万。 10月,广州天河区法院对原告叶茂良诉蓝月亮公司一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起诉。法院认为,蓝月亮生产的亮白增艳洗衣液质量合格,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内容并无虚假夸大成份,荧光增白剂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应当警示说明的情形,不存在误导或者是欺诈消费者。12月,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对蓝月亮公司诉王海侵害名誉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海在微博上发表言论没有任何科学实验结果和结论支持,构成名誉侵权,责令删除微博上的相关失实言论、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万元。叶茂良和王海均已提起上诉。

  【推荐理由】 王海和蓝月亮的诉讼,引发了关于洗涤剂中荧光增白剂安全问题的争议,引起公众对洗涤用品安全标准的关注。洗涤剂添加荧光增白剂是否有害健康是个科学问题,有关产品是否应该进行标识是个法律问题,相关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将会怎么判决,有待观察。长期以来,职业打假人是否可以作为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一直多有争议,各地法院态度不同。上海法院明确: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北京石景山法院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在现阶段,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各个领域频繁发生,消费者仍是弱势群体,消费者组织维权不力,行政机关监管缺位,司法救济成本高。客观上看,职业打假人的存在那也是对造假厂家的一种警醒,起到了一定的消费警示和市场净化作用。

17、刘云诉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探开发局因色盲被拒录公务员案

  【案件简介】考生刘云参加了湖南省2010年公务员考试,报考湖南省地勘局的职业安全管理岗位。刘云以笔试第一、面试第二,综合成绩排名第一的成绩进入体检环节,在体检时,刘云被查出了红绿色盲。2011年12月,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名单没有刘云。经电话询问,刘云被告知是因为体检查出色盲,体检结论不合格。刘云认为,湖南省地勘局所招录的安全管理职位说明没有限制色盲,《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中对色盲考生所做的限制也不包括所报考的职位,省地勘局以色盲为由拒绝录用,侵犯了色盲人士的知情权和平等就业权利。2011年12月14日,刘云诉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省地勘局拒录色盲考生的行为违法,并做出录用决定,赔偿损失5万元。雨花区法院还没有决定是否立案。

  【推荐理由】 这是全国第一起在公务员考试中因色盲被拒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据统计,我国目前约有6000万色盲人士,他们在学习和从事化学、农学、艺术等专业方面已经受到较大限制。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如果随意拒录色盲人士,色盲人士的平等就业权、生存权将受到极大侵犯。

18、林莉红诉深圳海关收缴其境外所购图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案

  【案件简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林莉红经皇岗海关入境,海关收缴了其随身携带的《天葬??西藏的命运》、《我的西域,你的东土》和《大江东去??司徒华回忆录》三本书籍。林莉红认为海关的收缴行为违法,上述三本书籍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合法出版社出版并在合法、公开的书店出售的合法读物;自己用于阅读和研究参考,是行使公民的文化权利,遂深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12月,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起诉。法院认为,海关的收缴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林莉红不服,已提起上诉。

  【推荐理由】这是公民第一次对长期存在的书刊检查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行政决定的依据公开,是现代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准则。海关根据什么标准判断境外公开出版物“属于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有害的印刷品”?或者海关内部有禁止入境的书刊目录?如果海关有权制定禁止入境的书刊标准和目录,就应该事先公开。否则入境人员无法判断什么书籍可以入境,在购买时就面临着财产损失的风险。

19、杨某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垃圾短信侵权案


  【案件简介】手机用户杨先生因不堪忍受垃圾短信骚扰,将电信运营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告上法庭。2011年6月,越秀区法院以举证不足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杨先生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6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电信运营商表示,接到法院传票后已将原告杨先生列入一份“红名单”,通知全体代理商不得再向杨先生电话推销、发送广告短信。电信运营商还特别说明,红名单基本都是省、市级别的领导才能受的待遇。杨先生也确实未再接听到类似的骚扰电话和短信,案件以调解结案。
  【推荐理由】手机用户饱受困扰,原告一纸诉状让自己摆脱了被骚扰之苦,也给其他消费者指引了免除骚扰之苦的道路。2011年上半年短信息用户平均每周收到垃圾短信13条,垃圾短信息占全部短信息的比例为27.3%,垃圾短信的数量和比例均呈现出上升趋势。电信“红名单”事件,揭示了电信运营商屏蔽垃圾短信的技术早已成熟,而推动垃圾短信泛滥的,正是短信群发行业的经济利益链条,让运营商自断财路,实为不易。“红名单”揭示了电信企业对到普通用户的歧视态度,一般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成为牟利的手段。监管部门是否明知运营商在玩“躲猫猫”而未下决心治理,才导致治理无效果?本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未能产生广泛的约束力,其他消费者要想效法,必须付出昂贵的诉讼成本。为了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必要健全公益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制度。


20、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修文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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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简介】2011年12月,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受理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修文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2011年10月,联合会向清镇市法院环保法庭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起诉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工业污水。由于案件需要,联合会向修文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好一多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情况、经环保部门确定的排污费标准、经环保部门监测所反映的情况及处罚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等有关环境信息。环保局一直未答复。联合会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判决修文县环保局公开相关信息。2012年1月10日,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贵州省修文县环保局应将上述信息向原告公开。
  【推荐理由】本案为我国第一例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开启了为维护公共利益申请公开环境信息之门,对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

3号排行榜:2011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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