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大肉食: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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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

 

龙大肉食: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山东龙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相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
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5、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的背景、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对公司发展
的积极影响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进行全面了解。


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
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
要求,公司就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具体
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
为,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
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制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8、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
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
关事项,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大肉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朱丽娟 段飞 周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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