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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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本级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心城区及钦南区、钦北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构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

钦州市本级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心城区及钦南区、钦北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构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为牵引,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采取加强土地管控,改革商品房供给侧结构,培育和发展房产租赁市场,支持农民工进城购房等措施,因城施策,多措并举,逐步合理稳定商品房存量,推动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有效控制增量,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和消费预期,防范市场风险,逐步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让市民住有所居。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到2022年期间,住宅商品房消化周期控制在12至18个月,非住宅商品房逐步控制消化;到2022年底,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基本建立,市场供求关系基本平衡,商品房库存保持在合理区间。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建设用地供给管理,改革商品房供给侧结构

  1. 合理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对新增的普通商住项目用地,依据城乡规划对可降低用地商业配套比例的,给予适度降低;对存量的普通商住项目用地和在建未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增加商品住房占比;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依法进行设计变更。(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 合理安排市场供应。科学编制年度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合理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的规模、结构、布局和节奏,将住宅、非住宅库存与用地供应计划相结合,有效协调住宅、商业、办公用地供应。视市场情况,合理控制和调整商业办公项目土地的供应量,住宅商品房消化周期超过16个月时,应暂停住宅用地供应;超过12个月低于16个月时,应适当减少住宅用地供应;低于12个月高于6个月时,应适当增加住宅用地供应;低于6个月时,应显著增加供地,并加快供地节奏。(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3. 引导转换用途。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按程序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对已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待开发商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有关条件下,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转型为商品住房用地,但对不具备居住功能的商业用地,一般不予调整;其他类型房地产项目用地,经批准可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产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受原出让合同有关用途的限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发的规划条件评估地价高于原规划条件的,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重新核发的规划条件评估地价低于原条件的,原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再退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 鼓励商业房产转型利用。对已建成或已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且投资达到总投资额25%的在建商业房产项目可依法依规按程序适当调整建筑使用功能,向养老、旅游、健康、文化、体育等相关产业和“双创”等用房发展,为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提供保障支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1. 拓展金融服务。鼓励农民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对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 金融机构要用好用足“农民安家贷”政策。“农民安家贷”贷款首付款比例及利率按照现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借款人可自主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针对农民收入的季节特点,借款人可采取按月、季度、半年或年度的还款频率(原则上不超过1年)。借款人可开通自动提前还款业务,实行灵活还款。办理过程中,对借款人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提前归还按揭贷款的,免收违约金。各相关金融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保监分局)

  3.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住宅商品房消化周期超过18个月时,实施契税补助政策,低于16个月时停止执行。无钦州市城区居民户籍的进城农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已缴纳契税的,补助购房款的1%,最高不超过1万元。购房补助按照“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补助资金由契税入库级次同级财政负担。具有钦州市城区户籍的无住房家庭及其他外地来钦州购房置业人员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农民进城购买商品房的,不受迁出户籍限制,保留其原户籍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原有集体财产权益不变,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按规定享受各项惠农政策;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依法保留原有的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鼓励进城农民将自家承包地的经营权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农民进城购房居住后,其子女享受购房居住小区所在招生片区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权利,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所在城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拒绝,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额外费用。(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

  5. 推进进城定居农民就业创业。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市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城管执法等部门优先办理经营资格和置业手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为其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求职信息发布、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对有创业意愿,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补贴;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可以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创办的市场主体带动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和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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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完善进城落户人员社会保障制度。进城落户人员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亦可以居民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进城落户人员,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因地制宜,灵活施行货币化安置政策

  1. 动态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制度。住宅商品房消化周期超过18个月时,应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低于15个月时,应降低货币化安置比例,更多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方式进行安置。(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 实行税费减免。被征收人采用货币化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取得的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四)鼓励合理购房消费

  1. 全面推行和放开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全国异地贷款。支持有意愿的农民工等农业转移人口和外地人在我市购房。将长期在我市生活居住和就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体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当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低于90%时,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第二次(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自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 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合理购房需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5%;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拥有(不含继承、受赠、自建等非购买途径取得)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无论是否有过住房贷款记录和贷款是否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向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通报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3. 鼓励商业用房消费。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凡个人在我市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并已缴纳契税的,补助购房款的1%,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房补助按照“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补助资金由契税入库级次同级财政负担。居民家庭单独购买通过规划验收的新建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新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购房人子女可选择该商业、办公用房或实际居住地所属区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学区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发展房产租赁市场

  1. 支持住房租赁。搭建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为住房租赁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鼓励个人或机构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房屋规划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存量商品住房用于社会租赁,逐步形成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 加大扶持力度。对长期滞销且符合条件的商业性用房和写字楼,可由政府收购或长期租用,改造为中小学、幼儿园用房。对符合国家医改政策办医的,允许购买、租借非医疗用地的库存商业用房举办医疗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缺口,由政府通过在市场上购买、租赁库存商业用房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机关服务中心)

  (六)加强市场监测和舆论引导

  1. 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全面实行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定期研究分析房地产运行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对症施策,精准调控。根据市场情况合理控制住宅建设和上市节奏,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加强风险排查,及时做好应对预案,防范市场风险。(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 密切关注舆情,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正面舆论引导合理消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牵头单位:钦州新闻传媒中心)

  (七)其他事项

  1. 加强督查考核,严格问责。加强专项督查检查,由市督查考评办等部门牵头,对措施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对造成工作被动、影响全局的责任人追责问责。

  2. 灵山县、浦北县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县区具体实施方案。

  3.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解释。2020年以后商业用房的购房补助优惠政策视情况另行研定。本市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执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房地产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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