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房地产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被罚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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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8日,因休宁某公司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未经法院允许,擅自向他人支付被法院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安徽某工程公司工程款400万元,且经法院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督促,至今未追回。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对休宁某公司作出罚款80万元的决

2019年8月28日,因休宁某公司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未经法院允许,擅自向他人支付被法院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安徽某工程公司工程款400万元,且经法院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督促,至今未追回。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对休宁某公司作出罚款80万元的决定,这是铜官区法院首次对协助执行义务人作出高额罚款的决定。

2015年7月6日,铜陵某物资公司以安徽某工程公司拖欠货款未给付起诉至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调整,现已更名为铜官区人民法院),铜陵某物资公司诉称,2012年6月29日双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由铜陵某物资公司出售钢材给安徽某工程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使用,却始终未能收回货款,请求法院判决安徽某工程公司立即给付休宁、马鞍山工地货款5710057.26元。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定,安徽某工程公司欠铜陵某物资公司休宁项目货款2015923.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395733.32元,确认欠马鞍山项目货款176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30400元,并分别以2015923.94元、176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调解书生效后,铜陵某物资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安徽某工程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即时履行。但安徽某工程公司仅支付20万元(其中材料款142837元,诉讼费、执行费57163元),并就其所有铜陵市恒基广场三套房屋抵偿欠款2905404元,余款一直未付清,法官计算发现,因欠款部分基数大,每月都在产生114201元的利息,债权总额就像滚雪球般不断变化,至2018年底,债权总额(含利息)已有千万余元,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2019年4月,法官调查发现,安徽某工程公司在休宁工地的工程款尚未结算,法官立即走访休宁某公司,其认可未付款。法官依法向其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冻结安徽某工程公司在休宁某公司处的工程款600万元,限令休宁某公司停止支付相关款项,并将应付款项转付至铜官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7日,法官发现,休宁某公司擅自将已被我院查封的工程款向休宁县法院履行另案(安徽某工程公司申请休宁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400万元偿债义务,致使我院执行案件不能履行。法官立即要求其追回擅自支付的400万元款项,并告诫休宁某公司负责人逾期拒不追回,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追款通知书送达后,协助执行义务人休宁某公司仍然拒不履行,拒不追回。2019年8月28日,铜官区法院对休宁某公司作出罚款80万元的处罚决定,这是铜官区法院首次对协助执行义务人作出高额罚款的决定。

法官说法:协助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或执行需要,通知有关单位或者公民个人完成指定的协助事项,是公民和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违反有关义务,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财产、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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