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首例“保護傘”與涉黑組織成員同案受審首犯馬安橋被判刑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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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西安首例“保護傘”與涉黑組織成員同案受審 馬安橋等21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宣判現場 被告人馬安橋利用職務之便,籠絡村委會干部,用金錢利益腐蝕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為其充當“保護傘”,壟斷村域經濟,稱霸一方。6月19日上午,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依

原標題:西安首例“保護傘”與涉黑組織成員同案受審

西安首例“保護傘”與涉黑組織成員同案受審首犯馬安橋被判刑22年

馬安橋等21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宣判現場

被告人馬安橋利用職務之便,籠絡村委會干部,用金錢利益腐蝕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為其充當“保護傘”,壟斷村域經濟,稱霸一方。6月19日上午,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馬安橋等21人涉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公開宣判。

利用職務便利

大肆侵吞騙取賠償款

被告人馬安橋,曾任西安市高陵區耿鎮耿北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刑3年6個月。楊某喜原系西安市高陵區耿鎮耿北村村委會主任。2008年11月,馬安橋隱瞞曾因犯搶劫罪被判刑的事實,擔任西安市高陵區耿鎮耿北村黨支部書記,次年又當選耿北村村委會主任,上任之后馬安橋籠絡村委會干部楊某喜、吳某忠、孟某等人,把持農村基層政權,糾集刑滿釋放人員黃某充當打手,結交鎮領導劉某剛、公安派出所代理所長尤某峰作靠山、“保護傘”。

2011年9月,為迫使村民宋某同意對其承包櫻桃園的拆遷補償方案,馬安橋指使黃某對櫻桃園看護人員丁某進行毆打並毀壞果樹。同年11月,馬安橋又指使孟某、吳某忠偽造收據,加大該櫻桃園賠付金額,貪污國家征地補償款26萬余元,贓款被打入劉某剛個人信合賬戶。在馬安橋的指使下黃某充當打手,孟某、吳某忠偽造票據,劉某剛幕后操縱,標志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初步形成。

隨后楊某喜、茹某、陳某、周某、劉某相繼加入該組織,形成了以馬安橋為組織者、領導者,楊某喜、黃某、吳某忠、茹某為積極參加者,陳某、孟某、周某、劉某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為手段,以攫取經濟利益為目的,依托農村基層政權,利用馬安橋、楊某喜等人擔任村干部形成的職務便利,大肆侵吞、騙取政府、企業征地、租地賠償款。

長期把持基層政權

壟斷村域經濟 腐蝕公職人員

馬安橋、楊某喜、黃某還組織人員非法挖砂,造成國家礦產資源的嚴重破壞。他們將獲取的經濟利益,一方面用於實施新的違法犯罪活動,另一方面用於賄賂國家工作人員以尋求包庇、保護。為樹立該組織及馬安橋個人的強勢地位,該組織先后實施故意傷害、尋舋滋事、詐騙、非法採礦、貪污、行賄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確立了其在高陵區耿鎮耿北村的控制地位。

馬安橋作為該組織領導者,在村委會上當眾辱罵、毆打村干部,多次指使黃某毆打與其有矛盾的村民群眾。2015年,馬安橋因曾被判刑不能參與兩委選舉,為保証組織延續,馬安橋又利用自己擔任選舉委員會主任的便利條件,勸退有力競爭者為楊某喜拉票,使楊某喜順利當選村委會主任。楊某喜上任后,聽命於馬安橋的指揮,使得該組織長期把持農村基層政杈,操控耿北村所有征地、租地建設項目,壟斷村域經濟,稱霸一方,給村民形成心理強制,嚴重危害當地經濟、社會秩序。

劉某剛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擔任高陵區耿鎮副鎮長、鎮人大主席團主席期間,分管土地、農林、水電、畜牧、統計、開發等工作,明知以馬安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操控農村基層政權,欺壓干部群眾,攫取非法利益,仍包庇縱容,充當“保護傘”。被告人尤某峰自2011年1月擔任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耿鎮派出所代理所長以來,明知以馬安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長期操控農村基層政權,欺壓干部群眾,攫取非法利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縱容、包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馬安橋稱兄道弟,充當該組織“保護傘”。

21名被告人均獲刑

首犯領刑22年

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被告人馬安橋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舋滋事罪,詐騙罪,非法採礦罪,貪污罪,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楊某喜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舋滋事罪、詐騙罪、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以被告人劉某剛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以被告人尤某峰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其余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至1年不等刑期。

據了解,該案系一起典型的勞改釋放人員破壞選舉、把持基層政權、騙取國家財產的黑惡案件,也是我市首例“保護傘”與涉黑組織成員同案受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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