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华显光电:持续关连交易进口代理及物流服务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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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华显光电:持续关连交易进口代理及物流服务主协议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 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

 
原标题:华显光电:持续关连交易进口代理及物流服务主协议

[HK]华显光电:持续关连交易进口代理及物流服务主协议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
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hina Display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華顯光電技術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34)

持續關連交易

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



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

董事會欣然宣佈,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與前海啟航訂立進口代理及
物流服務主協議,其合併現有之進口代理(二零一八年重續)協議及物流服務(二
零一八年重續)協議,且條款大致相似。


上市規則之含義

TCL集團公司(本公司之最終控股股東)目前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目約
64.21%,故根據上市規則為本公司之一名關連人士。前海啟航由TCL集團公司擁有
40%權益。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前海啟航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根
據上市規則第14A章,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
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經參考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之建議年度上限之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
率(不包括利潤比率)超過0.1%但全部均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進口代
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項下擬進行之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申報、公佈及年度審閱之
規定,惟獲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獨立財務意見)及股東批准之規定。


儘管若干董事各自於TCL集團擔任職務及╱或擁有權益,惟概無董事被視為於進口
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因此,全體董事均有權
根據本公司之公司細則就考慮及批准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之董事會決議案
投票。


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

本公司已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與前海啟航分別訂立現有之進口代理(二零一八
年重續)協議及物流服務(二零一八年重續)協議。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日期為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之公佈。


為合併及繼續進行其項下擬進行之持續關連交易,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
日與前海啟航訂立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其合併現有之進口代理(二零一八年
重續)協議及物流服務(二零一八年重續)協議,且條款大致相似。


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與現有之進口代理(二零一八年重續)協議及物流服務(二
零一八年重續)協議主要差異分別為釐定相關代理費用及物流費用之經修訂公式。


於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生效後,進口代理(二零一八年重續)協議及物流服務
(二零一八年重續)協議各自將會終止。




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之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訂約方:

(1) 本公司(代表其本身及其附屬公司)

(2) 前海啟航

年期:

在本公司就訂立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
之交易遵守上市規則(包括但不限於在本公司股東特別大會
上取得股東批准(如需要))之前提下,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
主協議將自股東批准日期(如有)或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
日(以較遲者為準)起生效,直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包括首尾兩日)。


主要條款:

進口代理服務

(1) 本集團委任前海啟航為其非獨家進口處理代理,以由香
港進口及交付本集團自海外供應商採購及訂購之海外
材料至本集團有關成員公司指定之中國地點。前海啟航
須辦理所有海關清關及進口物流手續以將海外材料入
口中國。


(2) 前海啟航根據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處理之任何
海外材料之擁有權將由本集團有關成員公司及相關海
外供應商互相釐定。於任何時候,前海啟航概不享有進
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項下之
相關海外材料之任何擁有權或所有權權益。








(3) 本集團並無責任委聘前海啟航為其進口處理代理。倘及
僅當前海啟航將予提供之整體服務條款(包括費用及付
款條款)不遜於(i)前海啟航向獨立第三方所提供及(ii)獨
立第三方向本集團所提供之可資比較服務條款時,本集
團擁有絕對酌情權(惟並無責任)委聘前海啟航提供進
口代理服務。前海啟航向本集團所提供之條款須為正常
商業條款(或就本集團而言為更佳條款),且符合各訂
約方之相關權益。


物流服務

(1) 於本集團每次向海外供應商採購海外材料時,本集團
可指示該等海外材料將交付至前海啟航指定之香港倉
庫。屆時,前海啟航須提供合適之物流服務及本集團要
求之任何其他相關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海關清關),以
將海外材料交付至本集團有關成員公司指定之地點。


(2) 本集團有關成員公司須出具進口產品海關清單,當中載
列所需資料,以便前海啟航安排物流服務及相關程序。


(3) 於本集團有關成員公司收到交付通知後,前海啟航將於
海外材料包裝付運後安排將海外材料交付至本集團有
關成員公司指定之地點。








(4) 根據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儲存及╱或交付之任
何海外材料之擁有權將由本集團有關成員公司及相關
海外供應商互相釐定。於任何時候,前海啟航概不享有
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及據此擬進行之交易項下
之海外材料之任何擁有權或所有權權益。


(5) 本集團並無責任委聘前海啟航為其進出口物流代理。倘
及僅當前海啟航將予提供之整體物流服務條款(包括費
用及付款條款)不遜於(i)前海啟航向獨立第三方所提供
及(ii)獨立第三方向本集團所提供之可資比較服務條款
時,本集團擁有絕對酌情權(惟並無責任)委聘前海啟
航提供物流服務。前海啟航向本集團所提供之條款須為
正常商業條款(或就本集團而言為更佳條款),且符合
各訂約方之相關權益。


費用及付款條款:

進口代理服務

前海啟航將向本集團收取進口代理服務之代理費用,當中包
括所有相關墊付費用及開支。代理費用將採用下列公式計
算:

(服務費用 + 服務費用並無涵蓋但前海啟航就進口代理服務
合理產生之墊付費用)x 1.06

服務費用將為海外材料進口價(除稅前)之0.25%(當中包括
前海啟航就進口代理服務產生之若干支銷),而最低服務費
用將為人民幣800元(除稅前)。








前海啟航與本集團將於下一個月之第5日前確認及簽署進口
代理服務之月結單。本集團將於下一個月最後一日前結清該
月結單。


本集團將有責任並須向前海啟航補償(如適用)前海啟航就
此產生之所有實報實銷開支及相關費用,包括前海啟航代本
集團支付之任何進口價。


物流服務

前海啟航將向本集團收取有關物流服務之物流費用,當中包
括所有相關墊付費用及開支。物流費用將採用下列公式計
算:

(服務費用 + 服務費用並無涵蓋但前海啟航就物流服務合理
產生之墊付費用)x 1.06

服務費用將為海外材料進口價(除稅前)之0.25%(當中包括
前海啟航就物流服務產生之若干支銷),而最低服務費用將
為人民幣800元(除稅前)。


前海啟航與本集團將於下一個月之第5日前確認及簽署物流
服務之月結單。本集團將於下一個月最後一日前結清該月結
單。








訂約方知悉,於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日期,本集團尚
未償付前海啟航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物流服務(二零
一八年重續)協議終止日期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就物流服務
(二零一八年重續)協議項下向本集團提供之相關服務所收
取之費用。前海啟航同意,(i)延長有關上述未償付費用之付
款期至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生效日期或其項下訂立
之相關協議之生效日期(以較遲者為準)起計15個營業日;
及(ii)調整上述未償付費用,以使該等費用將根據進口代理及
物流服務主協議項下之公式計算。






有關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之定價政策及內部監控措施

當前海啟航向本集團提供進口代理服務或物流服務,而條款對本集團而言不遜於(i)
前海啟航向其他獨立第三方所提供者及╱或(ii)其他獨立第三方向本集團所提供者,
則本公司將促使其附屬公司積極考慮使用前海啟航所提供之服務。然而,本集團並不
受限制且有權在其認為適宜之情況下使用其他獨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提供之進口
代理服務或物流服務。


本集團將透過就可資比較進口代理服務或物流服務與其他獨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進
行比較以對前海啟航提供之條款進行定期審閱,包括但不限於就可資比較進口代理
服務或物流服務定期向前海啟航及其他獨立第三方取得報價表並進行比較。倘概無
其他獨立第三方向本集團提供可資比較條款,則前海啟航將向本集團提供之進口代
理服務或物流服務之條款將由訂約方公平磋商釐定,並須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
款進行。




上述機制將確保本集團可取得可資比較進口代理服務或物流服務,而條款不遜於(i)
前海啟航向其他獨立第三方所提供者及╱或(ii)其他獨立第三方向本集團所提供者。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確認,上述持續關連交易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並按正常
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過往數字

下表載列現有之進口代理(二零一八年重續)協議及物流服務(二零一八年重續)協
議各自於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之過往數字:

截至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

止年度(僅

就原定年度

上限而言)╱

截至

二零一九年

九月三十日止

九個月(僅

就實際

數字而言)

截至

二零二零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

二零二一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

止年度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進口代理(二零一八年重續)協議

-原定年度上限

200

200

200

-實際



不適用

不適用

物流服務(二零一八年重續)協議

-原定年度上限

2,500

2,800

3,000

-實際

975

不適用

不適用







建議年度上限

下表載列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於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之建議年度上限:

截至

二零一九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

二零二零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

二零二一年

十二月

三十一日

止年度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人民幣千元

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

2,700

3,000

3,200





釐定建議年度上限

於釐定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項下之建議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其中包括):

(i) 本集團根據進口代理(二零一八年重續)協議及物流服務(二零一八年重續)協
議支付之費用過往金額;及

(ii) 由於本集團業務之預計增長推動海外材料之需求上升,預期本集團於進口代理
及物流服務主協議項下所需之進口代理服務及╱或物流服務將於截至二零二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有所增長。




進行持續關連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前海啟航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一直為本集團的進口代理服務及物流服務供
應商之一,已證實為高效率及可靠之服務供應商。因此,本集團可從前海啟航在處理
海關清關及進口物流方面之經驗及專業知識中獲益,而毋須成立其本身之海關部門
以處理進口及海關清關相關事宜。


為精簡本集團之成本架構及營運,本公司認為繼續向專門服務單位外判物流服務屬
有利。此外,由於前海啟航設有專門負責就採購各種海外材料進行海關清關及進口物
流之專業部門,故該批量海關清關及進口物流安排可達致規模經濟,從而提高靈活性
和效率,同時減少所涉及的邊際成本,並可以較其他服務供應商更具競爭力之價格
提供海關清關服務。此外,鑒於本公司與TCL集團之關係密切,故本公司相信前海啟
航於在進行上述海關清關及進口物流職能方面是較其他獨立第三方更可靠之業務夥
伴。此外,與其他外部服務供應商比較,本集團將可更佳監察前海啟航將根據進口代
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提供之服務。


鑒於上文所述,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乃於
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之條款及其項下擬
進行之交易乃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以及其項下之條款連同其年度上限
屬公平合理,且訂立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符合本公司
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一般資料及訂約各方之關係

本集團總部設於中國,主要從事研發、製造、銷售及分銷LCD模組。本集團亦為中國
之中小尺寸顯示模組之主要供應商之一。本集團於中國設廠,於亞洲分銷其產品,並
以香港及中國為其主要市場。有關本集團之更多資料,請瀏覽其官方網站
com(該網站所刊載之資料並不構成本公佈之一部分)。


前海啟航由深圳市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擁有40%權益及由TCL集團公司擁有
40%權益,而深圳市飛馬國際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為一間根據中國法律成立的公司,
其股份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002210)。前海啟航主要從事提供物流服
務及供應鏈管理。


上市規則之含義

TCL集團公司(本公司之最終控股股東)目前間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數目約
64.21%,故根據上市規則為本公司之一名關連人士。前海啟航由TCL集團公司擁有
40%權益。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前海啟航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根據
上市規則第14A章,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構成本公司之持續
關連交易。


由於經參考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之建議年度上限之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
(不包括利潤比率)超過0.1%但全部均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進口代理及
物流服務主協議項下擬進行之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申報、公佈及年度審閱之規定,惟
獲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獨立財務意見)及股東批准之規定。




儘管若干董事各自於TCL集團擔任職務及╱或擁有權益,惟概無董事被視為於進口代
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因此,全體董事均有權根據
本公司之公司細則就考慮及批准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之董事會決議案投票。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於本公佈使用時具有以下涵義:

「代理費用」



前海啟航就根據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向本集團
提供之進口代理服務將收取之費用

「聯繫人」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董事會」



董事會

「本公司」



華顯光電技術控股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334)

「關連人士」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董事」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進口代理
(二零一八年
重續)協議」



前海啟航與本公司訂立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之進口代理(二零一八年重續)協議







「進口代理服務」



前海啟航(作為非獨家進口處理代理)根據進口代理及
物流服務主協議不時向本集團提供進口及交付海外材
料以及就進口中國之海外材料處理所有海關清關及進
口物流程序之進口代理服務

「進口價」



本集團就採購海外材料向海外獨立第三方供應商已支
付或將予支付之採購價

「獨立第三方」



獨立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任何董事、主要行政
人員、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及彼等各自之聯繫人且與上
述各方概無關連之人士或公司

「LCD模組」



液晶顯示器、集成電路、連接器及其他結構性部件之整
合模組

「上市規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物流費用」



前海啟航就根據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向本集團
提供之物流服務將收取之費用

「物流服務」



前海啟航根據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將不時向本
集團提供之物流服務

「物流服務
(二零一八年
重續)協議」



前海啟航與本公司訂立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之物流服務(二零一八年重續)協議







「進口代理及
物流服務主協議」



前海啟航與本公司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
日之進口代理及物流服務主協議

「海外材料」



製造或生產產品所需並在中國以外地區製造或生產之
物品、物件、部件或組件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佈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國澳門
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產品」



包括但不限於由本集團製造、生產或另行銷售或分銷之
LCD模組之產品

「前海啟航」



深圳前海啟航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成立之
有限責任公司

「人民幣」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東」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屬公司」



上市規則所界定「附屬公司」該詞涵義內任何實體,而
「附屬公司」一詞亦應作相應詮釋

「TCL集團」



TCL集團公司、其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就本公佈而言
不包括本集團







「TCL集團公司」



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之股份
制公司,為本公司之最終控股股東,其股份於深圳證券
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000100)

「%」



百分比





代表董事會

主席

廖騫

香港,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於本公佈日期,董事會包括主席兼非執行董事廖騫先生;執行董事歐陽洪平先生、溫
獻珍先生及趙軍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徐慧敏女士、徐岩先生及李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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