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规定,医疗机构未履行人道主义救助义务将被红十字会取消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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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3月1日讯(记者宋磊 通讯员费志清)2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该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3月1日讯(记者宋磊 通讯员费志清)2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该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
  办法规定,市、区红十字机构按照规定独立设置,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市红十字会指导区红十字会的工作。鼓励支持街道、乡(镇)、社区和学校、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由市、区红十字会指导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开展救援、救灾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为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提供人道主义服务;发展红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
  办法提出,市、区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湖北省慈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与红十字会签订协议,约定其应当履行的人道主义救助等义务。医疗机构冠名后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的,红十字会有权按照程序取消其冠名资格。
  【编辑:郑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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