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企业债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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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中国远洋 (601919,股吧)运输(集团)总公司于2005年10月9日发行的2005年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企业 债券 (资讯,行情)(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 ”)将于2008年10月9日开始支付自2007年10月9日至2008年10月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

    由中国远洋(601919,股吧)运输(集团)总公司于2005年10月9日发行的2005年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企业债券(资讯,行情)(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8年10月9日开始支付自2007年10月9日至2008年10月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5年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企业债
  2、债券简称:05中远债
  3、发行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其中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和2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各10亿元。
  5、债券期限:10年和20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5]1861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4.55%,2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4.85%,单利计息,每年支付利息一次。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9、记息期限: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自200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8日;2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自2005年10月9日至2025年10月8日。逾期未领的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付息首日:本期债券的付息首日为计息期限内每年的10月9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付息期限:每年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AAA级
  二、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自2007年10月9日至2008年10月8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08年10月7日。截止至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日终,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帐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08年10月9日起至2008年11月5日,共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该托管客户的开户代理机构按期划付至其指定银行帐户。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二级托管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托管凭证原件,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托管凭证原件;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托管凭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4)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5)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相应的机构。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公告、发行章程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
  法定代表人:魏家福
  联系人:王冬梅
  联系电话:010-66492819
  传真:010-66492552
  邮政编码:100031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施杨
  联系电话:010-82293110
  传真:010-82293691
  邮政编码:100088
  3、登记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元
  联系人:李杨
  联系电话:010-88087972
  邮政编码:100032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

  特此公告。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200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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